评审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做法有时也行不通
受采购人委托,9月18日,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电脑。据招标文件规定,此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
10月1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评标活动中,7名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习惯性操作,对供应商的每项评分因素评审,都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再相加,最后把单项得分进行汇总,进而得出供应商的评标总得分。
通过9个多小时的评审,项目终于有了结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舒了口气:“这个项目终于完成了。”
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评标委员会屡试不爽的习惯性操作——“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相加”的评审模式却给采购中心带来了投诉。最终该项目也因评标过程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而被废标了。
“我们以前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都是这么做的。但这种操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面对质疑,我们还真没法受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无可奈何地说。
透过此起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时,是否可以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而得出投标人的单项得分?二、采购实践中,执行机构认为公平合理的习惯性操作可否一直沿用?
所有专家打分都应汇总
“我们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这种方法,有关各方都认为这很公平,可以有效避免评审过程中主观因素左右评标的情形。如果有专家想徇私情或者是个别专家对某个供应商有成见,其打分都可能被排除掉。总之,这是一种比较客观科学的做法。” 在采访中,很多从业人员对此都表示认同,而事实上,也有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如此操作。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每项评分,最后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
因此,案例中,采购中心的操作是违法的。
习惯性操作应予以反思
针对案例中采购中心沿用习惯性操作的问题,有参与立法的专家指出,由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出台不久,且依然在补充与完善中,因此,在采购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有些环节找不到法条进行规范的情形,也难免出现更具操作性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但无论如何,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从整体上还是规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依法操作,有关规定就失去了存在价值,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也必将退回到无序状态。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摸索中发现更具操作性的方法时,应该及时与立法机构沟通,使更具操作性的更合理的方法尽快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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