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标节减十五万
上期案例中(代理机构被索赔七十万),A公司就代理机构招标过程、评审标准的具体投诉事由为:1. 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在8月21日结束评标后,至9月13日才向其发送关于“因需要处理投标人质疑延迟公布评标结果”的说明,至9月18日才发送“废标通知”,严重影响了其合法权益。2.代理机构对B公司的评审,第一次和第二次有很大不同,第二次招标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透过以上投诉事由,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遇到质疑时,如需延迟公布结果,应做些什么?二、重新招标,与第一次的评审结果可否不一?如果得到了供应商更优报价,代理机构又该思考些什么?
延迟公布结果应及时说明
针对A公司关于“在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没有及时发送延迟公布评标结果的说明”的投诉,当地财政局也是以“投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就本事项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根据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具备就本事项进行投诉的条件”为由,驳回了投诉。
湖南某中介公司老总提醒,驳回投诉不等于说案例中的代理机构的操作就没有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原则,根据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采购结果的公布,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虽然没对“及时”作出具体的时间限制,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公告。综合这两个法条,一般情况下,中标结果的发布不该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发布中标结果的,应及时向有关各方说明。因此,代理机构在20多天后才向A公司发送关于“因需要处理投标人质疑延迟公布评标结果”的说明显然是不合适的。
中标差价悬殊值得研究
就A公司以“代理机构对B公司的评审,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评审存在很大不同”为由,认为第二次招标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记者也进行了调查求证。在该项目的重新招标中,招标文件并没有修改,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审原则和第一次招标完全一样。从招标文件上看,代理机构并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是在第二次招标开标后才临时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也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的。
对于记者调查的结果,A公司有关人士又提出了一个问题:“人与人之间看问题是不一样的,所以同样的投标文件不同的人评审,就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相同的项目,不请同一批专家评审呢?”
对此,代理机构的解释是,第一次评审时抽取的专家过了这么长的时间了,又没进行有效保密,所以重新招标才另外抽取专家,而且评审标准都一样,特别是报价得分,完全是按照招标文件的公式算出来的,是一个客观的结果,不存在看法不一结果不一的问题。而技术商务方案方面,B公司第一次投标就很有优势。之所以会有不一样的结果,是B公司降低了报价。
据了解,B公司第一次投标因投标报价有明显的劣势(B公司96.48万元,A公司63.66万元。B公司总计比A公司低10.21分),虽技术商务响应评分较投诉人有明显的优势(B公司总得分60.6,A公司总得分51.6分,B公司比A公司高9分),最终以评标总得分1.21分的微弱差别低于A公司;B公司第二次投标响应了更优的报价(B公司48.35万元,A公司43.08万元),技术商务方案的优势更为突出。
因此,当地财政局认为 “第二次招标违反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业界专家也认为,综合第一次评审和评分的情况分析,第二次评标中B公司总分比A公司高出18.33分并非异常。
但与此同时,业界专家也提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同样一个项目的招标,中标价为何有如此大的悬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研究相应的对策,使政府采购真正做到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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