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员工上保险供应商不能中标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7-11-20 10: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工商局欲采购一套大型网络系统,用户为工商局的信息中心。经过几个月的前期准备,项目终于开标了。作为工商局的用户代表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表,老李和小张参加了当天的评标。最后,知名软件公司A在众多投标者中脱颖而出。工商局都对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和供应商实力都十分满意。谁知,正当工商局欲与A公司签署采购合同时,一个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采购人接到质疑
在本次采购中败北的电子技术公司B,在质疑有效期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分别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是,A公司内有部分员工未上社会保险,也就是说,A公司不满足《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这个质疑当即引起了工商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小张找到了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他们协助自己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同时,推迟了与A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的时间。几天后,调查结果出炉了,事实与B公司的质疑内容完全一致。
小张疑惑:“一些员工有社会保险,另一些员工则没有。A公司为什么会差别对待员工?”就在小张为此而诧异时,A公司的代表来到了工商局对此事进行解释。他们说,并非公司为员工设立“不平等条款”,只是在社会保险问题上进行了“策略处理”。“我们公司采取员工自愿上保险的原则。对那些具有上保险意愿的员工,公司就帮他们代缴代扣;对那些不愿上保险的员工,我们就把公司应缴纳的那部分保险金以现金的形式发给员工,由员工自行处理。”A公司代表说:“对于公司来说,支付的成本是相同的。”
对不规范做法说“不”
听了解释,老李认为A公司的做法无可厚非:“对于A公司来说,他们支付的金钱是一样的,义务也尽到了,拿着公司给的保险金而不去上保险,这是员工的问题,不应该算在公司的头上。”老李催促小张尽快与A公司签署采购合同,以免耽误整个网络工程建设。可是小张却并没有就此放过这个问题。通过熟人的介绍,他找到了相关律师进行咨询。
一天后,工商局正式做出决定,取消A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听到这个消息,老李和A公司都十分诧异。他们找到小张询问原因。小张这样解释:“国家之所以出台法律实行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意义重大。国家把每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集中起来进行社会统筹及再分配,以保证社会成员遇到种种风险时的基本需要。如果大家都不缴纳社会保险,供再分配的资金就会减少,社会保险也就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这就是《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初衷。”说到这,小张又语重心长地对A公司的代表表示,为了保证每个职工都缴纳社会保险,国家是坚决不允许单位以现金的形式向员工发放保险金的,必须为每个员工办理保险金的代缴代扣,在这方面,应引起每个单位的高度重视。
听到这里,老李和A公司都心服口服。A公司表示,回去一定调整社会保险缴纳方式,在下次的采购项目竞争中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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