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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刚开始出售,就有供应商提出质疑

作者:许冬钧 龚云峰 发布于:2007-11-23 10: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的委托,7月11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有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移动公厕进行公开招标。当天,该市惟一一家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的民营企业×公司获知该采购信息后,购买了招标文件。

  在详细研读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后,×公司认为,此次移动公厕采购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招标文件的需求描述、技术参数对外地生产企业有所倾向,显失公平;第二,项目有“内定”中标商的嫌疑;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公司作为本地环保设备企业,不仅没有在本地政府采购中得到应有的扶持,反而处于不利地位,这对于促进当地环保型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因此,×公司认为,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其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希望有关部门通过完善政府采购的政策环境、强化政府采购的规则设定以及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等措施,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平台。×公司最后提出,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对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有所限制。

  根据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8月1日9时30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 7月25日15时30分整召开该项目的标前预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现场解答、澄清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采购需求的各种问题,并尽可能通过现场答疑消除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理解偏差。包括×公司在内的潜在投标人均参加了标前预备会。7月27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澄清公告,就标前预备会上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及说明。

  8月1日9时30分,该项目开标以及评标活动如期进行。作为公开招标项目,移动公厕采购项目的预中标商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办法产生。开标评标过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全程实行电子闭路监控,且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了项目的全过程。
 
  评标结束后,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收到任何有效质疑。因此,预中标商被确定为正式中标人。
 
正方:采购中心在依法操作

  从整个采购过程看,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依法依规进行,各参与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自身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它构成了制度设计上的权责分工和互相制约。×公司的疑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采购中心不该事无巨细介入

  首先必须明确,采购需求是由用户提出,而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用户作为采购项目的实际使用人和最终接受者,本身对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所应具备的性能和效用最有发言权。因此,在具体采购项目上,制度赋予了采购人自行提出采购项目需求的权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不对用户需求进行过多干预。在这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为用户实现采购需求提供一个规范性的操作平台,以确保采购过程符合“三公原则”,而不是事无巨细地介入采购过程的每一个细节。

  “内定”无从谈起

  即便采购人滥用权利而在采购需求上作文章,出现倾向于某一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最后的评标结果也很难达到×公司提出“中标人预先被‘内定’”的目的。理由很简单,虽然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提出,但是采购人的需求却无法直接转化为中标结果,它必须经过多道法定程序。首先,采购人的招标文件必须经过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审查;其次,根据某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必须举行标前预备会,具体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接着,投标文件要在评标过程中接受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审;最后,预中标结果还要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

  落实政策功能 采购中心单方面无法完成

  众所周知,每年政府各部门的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是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形成的,但该年度计划并没有包括具体采购项目的需求明细和要求。也就是说,如果财政资金想要通过政府采购达到一定的政策目的。至少从目前看,并没有一个非常有效的通道可以实现。因此,如何形成对政府采购需求的有效限定,从而实现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产业倾斜,是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而×公司提出第三个问题,即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问题,涉及到政府财政政策的安排和调整,是一个宏观的经济问题。它的落实需要由国家、各省市作出综合的部署安排,而不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单方面就能解决的。(许冬钧)

反方:采购中心的操作值得商榷

  上述案例确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本地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应给与“扶持”?二是谁应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三是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制作环节到底应该干什么?四是供应商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采购中心应该怎么办?

  不该 “扶持”本地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按照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相关的政策目标应该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购买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但从未出现过政府采购应当扶持本地企业的说法。相反,《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因此,本案例中,政府采购未给本地企业“扶持”完全正确,目前我国个别地方指定政府采购必须购买本地产品的做法实质上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法》。
 
  落实政策功能 采购中心有责

  笔者认为,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实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但采购中心并不是无能为力。目前,我国制订的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少,关键是在于如何落实,各地政府不可能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直接责任人,只有每一次具体采购时都将政策功能体现在采购文件中,集腋成裘,聚沙成塔,才能最终发挥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有责任在采购时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同时,落实相关政策功能应该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而不能是案例中的特定供应商,否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采购中心必须对招标文件负责

  既然采购中心是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就应该为自己组织的采购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招标文件是体现采购项目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基本的原始资料,采购中心必须对自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负责。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内容有问题,采购中心有责任向×公司做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必须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而不能认为采购中心原则上不对用户需求进行过多干预。

  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笔者认为采购中心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准备招标文件模本。一份完整、规范的招标文件由许多内容组成,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就列明了十项内容,实际制作过程中内容更多,采购人一般很少能够熟悉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又没有制订标准的招标文件范本,许多招标文件内容需由采购中心自己组织,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中心一般会制作自己认为相对完整、规范的招标文件模本,供采购人参考。
 
  二是审核采购人的需求。一般情况下,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都是根据自身的经验,站在自己的角度提出的,由于采购人专业技术水平不一、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不透,在提需求时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指定品牌、技术参数有明显倾向性、资质要求不合理等问题,采购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需要在尽可能体现采购人意愿的基础上,把存在的问题剔除,保证招标文件的内容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提出质疑,而不是任由采购人自行提出采购项目需求。
 
  三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许多采购项目采购人多年才会遇到一次,或经办人员缺乏一定的专业素质,造成采购人对如何提出合法、合理的采购需求无法把握。而采购中心的人员由于接触的同类型项目较多,能够积累一定的经验,可以为一些缺乏专业知识的采购人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支持,前提是必须提高采购中心人员的综合素质。

  受理质疑的形式与内容要合法

  上述案例中,×公司认为自身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公司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该供应商回复,如果该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中心可以不理会该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如果×公司确实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那采购中心在答复的过程中就存在问题:一是答复的形式有问题。不能以标前预备会上做出的澄清及说明,来替代应该给×公司的正式书面回复;二是答复的内容有问题。对于×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的需求描述、技术参数倾向于外地生产企业,显失公平的问题。笔者认为,采购中心应重新对需求描述、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如自身能力不够,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确定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而不应该推卸应尽的责任;对于项目存在“内定”中标商的嫌疑问题,采购中心应请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将不予采纳,但不应等中标结果确定后才确认,如果中标人恰好就是该公司怀疑的“内定”供应商,采购中心又如何处理?至于×公司提出的第三个问题,采购中心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答复,因为采购中心没有权力去扶持本地企业,那才真正是市政府应该考虑的事。

  另外,上述采购中,采购中心虽然没有收到任何有效异议,但并不能说明整个采购过程依法依规进行。理由是:7月25日15时30分整召开标前预备会,7月27日,采购中心发布了本次招标的澄清公告,就标前预备会上各潜在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澄清及说明,8月1日9时30分,该项目如期进行开标评标。18号令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采购中心7月27日发布澄清公告,8月1日开标,相距最多五日,明显违背了18号令规定的十五日前。(龚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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