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围标”案的背后
作者:别芝全 发布于:2007-12-03 17: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湖北省枝江市上百里洲“长江江堤加固金属结构工程”,是用国家国债资金投入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2005年底工程指挥部决定:“上百里洲江堤金属结构工程”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安装完成;4月份接收省级专家组验收;江堤“回填工程”必须在次年汛期到达前全部竣工;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案例:2005年12月25日,“上百里洲江堤加固金属结构工程”公开招标采购开标会如期举行;经审查,采购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人出示的标的物预算价格,属省级专家预算,预算总额为87.1万元,具有法定效力。开标会上,采购人会同评审小组,对前来参与投标的四家投标人资质进行了审查,结果是投标资质、投标文件合法有效。
进入开标程序后,“开标唱标报告”显示其投标报价分别为:1270787元;1116269.30元;1164185元和3903841元。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预算价格;投标人中除一家报价太高以外,其余三家报价价格相差不大。
至此,“围标”二字在现场监督人员脑海中产生,一百多万元至三百多万元的报价数据,的确蹊跷。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对所有投标文书进行再次审查。通过审查,并对下列蹊跷因素产生了怀疑。一是所有投标人均来自河北省同一地区,是否有“串标”嫌疑。二是四家投标人报价除一家报特别高价以外,其余所报价格差距比较接近,是否有“抬标”、“围标”和“合谋”中标的嫌疑。三是采购人的预算价格是否准确、合理。现场监督人员凭多年的监管经验,进行了认真分析、推测。上述三种因素,前两种嫌疑存在的可能性极大。并认为如果继续评标,其结果将不堪设想,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监督人员决定终止评标程序,待查清真相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宣布废标。
按操作程序,在宣布废标前,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寻找终止招标和宣布废标的充分理由,必须确保程序合法。
为此,现场监督人员,通过向所有投标人发出质问的方式,掌握了如下情况:一是此次招标,其中标人对此标的物的加工生产,要利用春节假期期间加工加班才能按时完成,任务重、时间紧。二是在湖北境内类似的生产厂家只有一家,且不能满足所采购设备的加工要求,外省来的投标人知道在本省没有竞争对手。三是所采购的设备均为加工制成,设备要求特殊,且加工难度之大,焊接、铸造精度要求之高。四是前来投标的厂家中没有一家能独立完成该工程所有设备产品制造。因此,前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见到招标公告后决定合伙投标,互抬价格进行“围标”,中标后合伙完成采购设备的制作加工及安装的嫌疑较大。经过质问、分析、解剖,最终认定:此次投标,是各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权,而事前经过周密串通后的一种“围标”投标方式。
宣布废标前,通过监管部门在深入了解内幕后分析认为,之所以出现“围标”,原因有三:一是该项目具有其特殊性,点多(五个排洪、防涝设施)面广,任务大。二是该项目的制造精度高、难度大,加之在省内合格制造厂家只有一家,且没有类似设备铸造经验。三是设备加工和工程开、竣工时间要求紧且在春节假期期间。为此,为使该项目能按规定时间完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会同采购方,根据所采购设备的性能、精度、加工难度以及安装到位的时限等,决定对该工程的“拍门、闸门及启闭设备”铸造件;“高压涵管、焊接连接预埋件”和“整体连结件”及相关启动、电机设备等进行分标段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重新发布公告,于2006年1月15日,从省内外邀请有专业制造能力的六家厂商分标段,分别进行了谈判采购。
第二次开标,由于标段合理划分、组织充分、周密,经过谈判小组专家三轮谈判交锋。“拍门、闸门铸造件”和“启闭设备”由江苏(专业生产集团公司)“一环集团”,以47.34万元中标。“高压涵管、焊接连接预埋件”和电机设备,由枝江市自来水公司,以12.66万元中标。最终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总额为60.00万元。中标结果比采购人预算价节约资金27.10万元,节约率为31.11%。该项目的招标,在验收专家组验收时,得到省级“水利验收专家组”的高度肯定和认可。
此次采购,凸现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监管作用、责任、地位。没有监管部门的监督,此次招标难以体现公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各种业务知识的学习、把握和运用,不断提高专业监管技巧和应变能力;必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和运用,确保依法监管不越位、不缺位,才能更好地保护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使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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