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
受×市农业局的委托,某招标公司就其所需“农业基础数据与信息资源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9月27日,招标公司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招标公告,项目起始时间为9月27日~10月16日;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10月18日9:30(北京时间);中标公布方式为书面通知及在当地所在省的政府采购网上公告。10月29日,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没有徇私舞弊还是有投诉
“这个项目总算完成了。”中标公告发出后,招标公司项目经理长长地舒了口气。但就在此时,“麻烦”却开始了:某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表给招标公司项目经理打来电话,对评标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由于评标过程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公证人员现场公证,整个过程也没发现任何异常。因此,招标公司项目经理自信地解释道:“我认为我们的这次采购是非常公正、公平的。您认为不公正,您就找出不公正的证据。也可以向财政局提起投诉,我们是支持供应商维护自己权力的……”
令招标公司项目经理没想到的是,虽然没有任何证据,但某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表还是向当地财政局提起了投诉。投诉内容为:此次采购中,H公司中标牵强。请对某招标公司组织的×市农业基础数据与信息资源建设招标活动中中标的H公司的参评标资格是否存在营私舞弊和失职问题进行调查,并给予明确答复;请对招标公司此次“中标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就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答复。
被要求补登评标专家名单
11月7日,当地财政局开始受理此起投诉。在调查中,财政局并没有发现此次采购的开评标过程有什么猫腻;通过专家论证,也证实H公司具备相应资格,是最佳中标人。
按照常理,招标公司应该就没事了,但监管部门却罚了招标公司1000元的款。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原来是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监管部门在调查了开评标过程后,又审查了中标公告。最后认定“原评标程序合法、过程有效,维持评标结果”,责成招标公司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补登此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此起“纠纷”虽然已经解决了,但一些专业人士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却没有停止。
中标公告必须有专家名单
在现在的很多中标公告中,都找不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此有采购中心主任认为小城市本来就不应该公布,“在小城市,一旦公布了,不出3个月,所有专家供应商都认识了,难保今后评标过程中的公正客观。因此,公不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要因地而异,大地方,如北京就可以,地方大,大家不容易彼此认识和熟悉;小地方就不宜公布。”
但法律专家却不这么看,“既然法律已经有明确要求,就应该依法行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也明确提出了要求,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行事的同时,再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采取措施去避免供应商与专家勾结的问题。
小细节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对于上述采购,虽然当地财政局指出的只是一个问题,但业界专家却提醒:上述采购中瑕疵不止一处。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介公司漏掉的内容不止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还漏了“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等等。”在业界专家看来,这些原本是些小细节,但既然法律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求,代理机构就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依法去操作。
另外,还有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上述采购中,招标公司的采购文件用语有待规范,如在招标公告中告知“项目起始时间:9月27日~10月16日”。“起始时间能这么长吗?也忒不爱推敲了吧。”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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