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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颜色要求可作为技术条款吗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7-12-07 15: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A市卫生局采购新医疗大楼建设工程。开标当天,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代表把开标大厅挤得水泄不通。由于此项工程建成后有可能成为该市的地标性建筑,各个供应商都对能够在竞标中折桂而摩拳擦掌。就在投标时间即将截止时,几个陌生的面孔走进了开标大厅,并递交了投标文件。原来,这几个人是一家外地建筑公司B的代表,他们在A市政府采购网站上看到了工程采购信息,认为自己完全能够胜任此项任务,就认真地制作了招标文件前来参加投标。
 
  很快,评标开始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商务标评比结束,在总共的3个标段中,B公司名列第二标段和第三标段的第一名。然而在最后的评标结果中,B公司非但没有在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找到自己的名字,还听到了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消息——由于技术部分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B公司的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

  “究竟是不符合哪一条技术条款要求?”B公司代表很是困惑。“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中要求所有投标文件的封皮封底均为蓝色,夹页为白色。可是你们制作的投标文件只有封皮是蓝色的,封底为白色。因此,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你们的投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指点迷津”。
 
  仅仅是由于封底颜色问题就与近千万的工程失之交臂,B公司大呼不合理。他们随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质疑,随后又向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此案例值得关注的问题有两点:一、投标文件纸张颜色要求可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吗?二、采购中对投标文件的纸张颜色进行要求,有必要吗?

非技术不成条款

  要讨论第一个问题,就要首先弄清楚何谓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某业内专家认为,“技术条款”一定反映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此技术要求构成了采购项目的用途、功能、质量、科技含量等等,技术条款也反映了采购人对于采购项目的期待。“说技术条款是整个招标文件的核心也不为过,因此,如果某项条款与采购项目的‘技术’不沾边,就够不上‘技术条款’的级别,可以说‘非技术不成技术条款’。”这位专家说。

  那么,招标文件的纸张颜色要求与投标文件的技术条款“沾边”吗?湖南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监管部部长刘跃华认为,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招标采购项目是纸张或纸张印刷,那么纸张颜色就是无可争议的‘技术条款’。”他说。据悉,某些纸张或者印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有些项目就直接要求把投标文件作为供评比的样品,这时候,纸张颜色、印刷水平等就成为了评标的重要内容,供应商都会为此“各显神通”,把自己的看家本领拿出来亮相。

  “但如果采购项目与考察纸张和印刷水平无关,把招标文件的纸张颜色要求作为技术条款就不必要了。”刘跃华对案例中B公司的投诉表示支持。

匿名评标纸张颜色必统一

  案例中的采购项目为工程,与纸张及印刷无关。根据刘跃华的观点,是否可以断定案例中招标文件的规定一定存在问题呢?

  某业内评标专家说出了另一种考虑。“目前,政府采购项目越来越多的评标采取匿名形式,也就是投标文件上并不注明投标人的名字,而是用一个代号做标识。评标专家仅针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判并排出中标候选顺序,最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把代号转换成投标人实名。”这位专家说:“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投标文件的纸张颜色及格式必须统一,否则就会被视为作弊。因此,匿名评标的情况下把纸张颜色要求作为技术条款或实质条款是合理的。”

  但是此专家也表明,当采购内容与文章列举的两种例外情况无关,还是在招标文件中把纸张颜色要求列为技术条款或实质条款,并不规范。他认为,此种情况非但不会帮助采购取得更好的结果,反而会成为“门槛条款”,成为个别采购人倾向性采购的工具,不应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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