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为何竞成“连环套”
作者:文心 发布于:2007-12-14 14: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供应商老蒙(化名)觉得这一幕像闹剧,又感觉自己仿佛进了“连环套”。如果事情果真如他所想像的那样,那D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功夫”可真是非同一般。
事情是这样的。那次竞争性谈判共分4个包,都是同一个类型的。所有包中只有第4包属于高新技术类,价格超过百万元,1~3包属于普通类,行业基本上做穿了,市场价格几乎透明。
谈判那天,来了4家公司,其中A、B、C公司只投第4包,D公司投了1~4包。这些都是在第一轮报价时公开的情况。谈判前,招标代理机构还公布了政府采购的最新成交原则,即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随后进行了资格审查,并一一进行技术答疑,一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所有公司都通过了。接着,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半个小时后进行二次报价。于是所有供应商按谈判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填写最终报价,然后密封,并在规定的时间上交。
二次报价是在一个会议室进行的,中间一张大方桌,招标代理公司和采购人坐中间,各供应商围坐四周。招标代理机构任意抽取报价信,拆封、报价,A、B唱完价后的情景是,B公司报出了一个比A公司低得多的价格,而A公司的价格内行人一听就知道是个低价。当主持人拆开D的报价信时,意外出现了,D公司的报价单上居然只有一个总价,是1~4包的总价,没有每个分包的报价。现场所有人都迟疑了一下,D公司马上解释说,由于时间太匆忙了,来不及填写。主持人接着说:那你现在补填上吧,为了公平起见,我先把报价单上的总价向大家公开,总报价是×××元。随后把报价单递给D公司,D公司就在现场填写报价单了。现场没有任何人对此表示异议。主持人继续拆封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信。
几分钟后,C公司的报价也出来了,它的报价在A、B两家公司之间。此时,D公司也把填完的报价单交给主持人。主持人马上公开了其分包价,其中第4包的报价低于B公司足足4万元。这时,B公司马上站出来质疑。主持人回答说:让D公司对报价进行澄清,有什么不对?B公司表示,D公司绝对有可能为了保第4包而舍其他,价格开封后再填写价格就是违法行为。采购人的纪检组长也说话了,说D公司有每包设备的分项报价,B公司查看后发现分项报价相加也确实等于刚才的总报价。吵吵嚷嚷中,这事儿当天就过去了。
次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了成交公告,D公司是1、3、4包的成交供应商,第2包因不足三家被废。
B公司随即质疑、投诉,理由有三:1、3包也是不足三家,为何不废?D公司的报价单显然不符合文件要求,为何不取消其资格?在其他供应商报价已公布的情况下,D公司为何还能填写报价单?
老蒙“笑”谈这次谈判是个“连环套”,要么真如B公司所言,D公司舍小取大,要么就是在第4包的分项报价中有一设备价格没填,在另一包中也有一设备价格没填,这种操作不是不可能的。
一位业内专家认为,这个竞争性谈判从总体上看,操作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最终报价,在这个案例中是第二次报价,一般情况下不会公开“唱”。二是在已获知其他供应商报价的情况下,再填写报价单显然是不行的。三是不足三家还继续谈判,是否已经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这位专家的观点得到了一些招投标同行的认可。竞争性谈判应该分别、面对面地谈,这一点法律已很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必须分别进行,而且不能透漏价格等信息。目前业内的普遍操作是公开第一次报价,最终报价不会公开“唱”,而是“背对背”报价,等谈判结果确定后,再公开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案例中, D公司在知道其他两家公司报价的情况下再填写报价单,这种操作显然不妥。供应商只有在不知情、分别谈的时候,可以根据谈判内容降低报价而修改报价。其次,上述专家指出,如果事先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不足三家继续谈肯定属于操作违法,D公司的成交资格应该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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