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投标咋还有理了
受当地教育部门委托,2007年12月,某招投标公司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就其所需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进行采购。公告发布后,得到了供应商广泛响应。2008年1月9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在唱标环节,北京×公司的投标文件被唱标人判作无效投标文件而退回。
不满唱标人的决定,北京×公司项目经理当场提出了口头质疑,但唱标人以“不接受口头质疑”由,拒绝予以答复。无奈,这位项目经理只能回去准备书面质疑材料。1月11日,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函后,给予的答复是:北京×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之规定,故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对质疑答复不服,次日,北京×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投标文件的确是无效文件
接到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立即展开了调查。调查证实,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须知中“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之规定”部分,确实有“每标段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正本及开标一览表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在右下角签字或盖投标文件签字人个人印鉴”之规定。而北京×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上的签字是在投标文件的右上角。财政部门据此认定,北京×公司的投标文件的确为无效投标文件。
“判决”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调查中,招标公司听到财政部门“无效投标文件”的结论时,一下子松了口气。但财政部门接下来的结论却让招标公司流出了冷汗: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程序的规定,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因素包括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性检查因素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而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初审”中也有“投标文件初审中发现投标文件的签署或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初审时将被拒绝……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中发现投标文件的编制(包括开标一览表和电子文档)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初审时将被拒绝”之规定。因此,招标公司在开标阶段判无效投标文件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而且招标文件关于开标程序中还有这样的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由公证人员对其投标文件外包装袋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接收,开标时,由现场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依顺序按开标一览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或其他优惠条件。因此,开标过程中,工作人员唱标事项为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或其他优惠条件。公证和唱标行为本身不能作为证明投标文件有效的依据,唱标人只需根据招标文件做分内事即可。
唱标人岂能违法超前行事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北京×公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在右下角签字或盖投标文件签字人个人印鉴,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初审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唱标人不该越权超前行事。
最终,招标公司不但被责令重新组织对该项目的招标,而且还受到了一定的经济处罚;唱标人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受到了招标公司的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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