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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独立法人资质能否串用

作者:范平 发布于:2008-02-22 17: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件中提供子公司资质

  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烟花及燃放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人燃放承担资格为A级、所燃放的烟花必须全部由投标人自行生产,投标人同时具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等条件。
 
  2007年11月28日,采购中心发布了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在售卖招标文件书期间,供应商A公司的代表带着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到采购中心要求购买招标文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检查其材料时,发现缺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A公司说此两证照已过期,新证正在办理中,暂无法提供,故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向其出售招标文件。三天后,A公司代表拿着C公司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章程等证明材料再来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检查后依然不向其售卖标书。供应商代表立即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同时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口头投诉并要求本次招标活动延期进行。

  A公司在质疑书中称,C公司是A公司下属的子公司,C公司拥有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等证书材料与A公司具备的资质条件材料共同组成可以满足本次活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给A公司售卖招标文件具有排他性。

  针对投标主体不具备证照齐全问题,采购中心负责人认为,本次采购的货物具有特殊,招标公告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自行生产的法人企业,因而不接受联合体投标。A公司暂时无法提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其下属C企业虽具备该项认证资质,但不能代表A公司履行采购活动的义务;从工商执照上看,A、C两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也不能从营业执照上证明A、C公司是上下级关系,依据A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其不具备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必要条件。

不知内情拒售合情合理

  由本案引起的资质证书串用问题引发思考,在企业联合体内部有关资质证照能否可以共享?笔者对此提出个人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按此规定,A、C公司是分别注册的法人实体,在集团内可能是相互参股或控股关系,各法人如自行承揽业务,就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企业内部上下级关系而共用资质证明;如对外以联合体参与投标,就应表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义务。企业之间确实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也只能是以董事会的形式体现双方的关联,而不应以企业上下级关系在招投标活动中共享资源。

  《政府采购法》也明确了供应商的含义,供应商是指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两个经济组织或者法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能相互利用资质,即使是企业内部单位也应遵循资质独立原则,当然联合体投标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在售卖招标文件时无从认定企业的内部关系,拒卖招标文件是合符情理的。

资格要求未超国家规定

  从整个售卖标书的过程看,采购中心对A公司拒卖招标文件,并没有违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根据本项目特点要求投标人生产技术、质量和服务必须达到安全使用目的,资格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质性文件,招标人按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是开展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本次采购招标的信息公告对投标人设置的资格条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资格条件不具有惟一性,凡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质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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