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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与样品不符应如何处理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8-02-25 13: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卫生局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购一批台式电脑,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主机通风口防尘罩,并提供样机。转眼就到了开标的时间,前来投标的共有5家供应商。

  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5家供应商都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主机通风口防尘罩,但除A公司外,B、C、D、E公司提供的样机都没有安装通风口防尘罩。经集体讨论,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要求B、C、D、E四家供应商对此进行书面澄清,提供相关说明或补正。

  第二天,该市政府采购网站公布了本次电脑采购的结果,起初未在样机上装置防尘罩的C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对此,A公司极为不满,认为自己从头至尾都规范投标,不该与中标无缘。在A公司看来,B、C、D、E公司在提供样机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主机通风口装置防尘罩,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被判定为无效投标,而不应该要求其进行书面澄清;另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如果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被判投标无效,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字样,属于违法。
 
  A公司的想法是否合理?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有失公允?此案例中的两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一、当投标文件和样品不一致时,哪个法律效力更强?评审委员会应如何处理?二、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有权拒绝未经财政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参与投标?

投标文件效力更强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当投标文件和样品不一致时,投标文件的内容更具法律效力,评审委员会一般都会以投标文件的说法为准。某专家更是直言,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标的最重要依据之一。

  出现了案例中的情况,就此断定提供与投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样品的供应商属于无效投标不合理。因为B、C、D、E四家供应商都在投标文件中对电脑主机通风口装置防尘罩这一要求进行了明确回应,可视为对招标文件做了实质响应。而样机出现了问题,只能算是其所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出现了偏差,类似于在投标文件前后对某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澄清内容,将成为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

集采机构无权拒绝

  虽然此次电脑采购在评审方面未出现问题,但是招标文件中“如果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没有得到业内人士的赞同。

  江西省财政厅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此条款出现在招标文件中是对投标供应商的一种误导。“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对供应商的行政处罚权,只有接到财政部门的处罚通知,才可以按照要求履行相关规定。”他说:“即使发现供应商违规,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没有做出决定之前,也不能擅自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否则,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本身也构成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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