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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示再通知行不通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4-02 15: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的委托,2月16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信息系统进行公开招标。3月9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当天,采购中心便发布中标结果,H公司为此次采购活动的中标人。次日,采购中心一改以往的习惯(公示期满后,如果无异议,才发中标通知书),给H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代发中标通知书是采购人委托采购时的授权)。3月12日,Y公司就此次采购活动的三方面提出了质疑:首先,在此次采购活动中,H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副本没有单独封装。Y公司当场提出了质疑,评标委员会为何还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H公司的投标文件纳入评标范围?其次,H公司为降低成本,所投标的产品多项关键性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为何还将其纳入评标范围?另外,公示期未满,采购中心为何在投标结束的第二天就给H公司发中标通知书?

  三天之后,采购中心就Y公司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回答:一、H公司对招标文件的封装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正本、副本和开标一览表是分别封装后,又用外包封装,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二、H公司的投标产品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在评标委员会中有采购人代表,评审结果出来后,也得到了采购单位的确认;三、法律没有规定,中标通知书得在公示期满后才能发布。

  由于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3月17日,Y公司向当地财政局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局审理投诉认为,Y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H公司的招标文件封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对此项投诉不予支持;招标文件要求,数据库服务器系统内存配置“当前配置8GB DDR2内存,可扩展值≥192GB”,此项指标为带★的关键指标。H公司投标设备的内存配置为“投标设备当前配置8GB内存,最大支持64GB内存”。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带★的关键指标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应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因此,H公司的投标文件应视为实质性负偏离,应为无效标;“公示期未满就发中标通知书”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最终,当地财政局认定,H公司中标无效。采购中心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透过上述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1.H公司的投标文件封装是否符合要求应如何判定?2.评标时,采购人代表认可的东西可否通过?3.中标通知书的发布究竟应在何时?

认定是否违法应以证据为依据

  采访中,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提醒,H公司的投标文件已经拆封了,很难说清楚其封装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开标现场没有录像,那监管部门就不应听采购中心的一面之词而认定H公司的投标文件封装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监管部门应向开标现场的监督人员、供应商等多方进行了解后,再根据事实作出认定。而投标人如果发现开标的确存在问题时,应注意搜集证据。

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不容改变

  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以“评标委员会中有采购人代表,且采购结果经采购单位确认”为依据,断定H公司的投标符合采购需求是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因此,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应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是以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的意志为转移。

先公示再发中标通知违反规定

  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中心考虑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要改变中标结果,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采购结果出来后,一般是先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如果公示期间无供应商质疑,才发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确保了没质疑再发中标通知书,可以避免因为质疑而不得不撤回中标通知书引出的种种麻烦。”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对这种做法很是称道。

  但有法律专家却指出,这种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之规定。上述案例中的采购中心的习惯性操作(公示期满后,如果无异议,才发中标通知书)正是违反了该条的规定。而该中心在发布中标公告后的第二天才发中标通知书的做法也同样违反了该条的规定。“这种做法如果被普及还会降低采购效率,因为大多数的政府采购活动还是开展得比较好的,多数采购结果都会被认可。如果因为担心质疑和投诉而拖7个工作日再发中标通知书,履约就会被延缓,原本组织得不错的政府采购活动也将会因为效率问题而被打折扣。”湖南某招标公司老总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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