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岂能用“道歉”来了结
受采购人的委托,1月27日,某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学校体质测试仪进行招标。3月1日9:30,开评标活动举行。3月3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公布后不久,落标人H公司便就此次招标提出了诸多异议。由于代理机构不能给予其满意答复,3月7日,H公司向当地财政局提起了投诉。
H公司在投诉中称,首先,根据招标文件第九条之规定,招标截止日期为2008年3月1日09:30(北京时间),但招标文件第七项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17:00(北京时间),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上的时间错误直接影响了供应商的投标;其次,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约定违法。招标文件规定,在2008年2月28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主动或在澄清投标人疑问时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媒体上公告;另外,在本次招标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要求参与投标的三家单位退出开标现场再分别进场唱标,并进行4~5分钟的阐述,最后再由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一同将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标,这个评标过程不具有公开性,违反是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当地财政局受理此项投诉后,就第一项投诉事由作出了这样的答复:此处确实存在时间上错误,“介于三家投标单位皆于2008年3月1日09:30前准时递交投标文件,此处错误没有影响到投标进行以及中标结果,责成被投诉人向投标单位书面道歉”所以;关于第二项投诉,当地财政局认为投诉是正确的,但由于此次招标文件变更通知的主要内容为评分因素以及标准,经查实档案记录,H公司价格一项为满分,按照评委综合评分计算,变更内容不影响中标结果,因此此次采购依然有;而关于第三项投诉,当地财政局认为“开标程序合法,此处投诉与事实不符合”。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作出了“此次招标结果合法有效;对于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之处,责成被投诉人向投标单位书面道歉;对于招标文件不规范地方责令被投诉人今后改正”之处理决定。
透过上述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投标截止时间的错误如果没有影响到已经参加投标的人按时投标,是否就可以证明该错误没有影响采购结果?二、如果代理机构所犯的错误对投诉人没发生影响,是否就可以不予追究?三、开标中,能否采取“投标人逐一出现参加唱标”的形式进行?
时间出错可能已经影响结果
在业界专家看来,上述采购中的投标截止时间是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因为招标文件上显示的投标截止时间是2月28日,招标截止时间是3月1日。投标人正常的投标应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根据招标文件,案例中的三家投标人都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案例中的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应该拒收,因此也就不可能最终成为中标人;如果由于招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有误,是2月28日,这就可能影响到原本有意向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因为这天恰好有别的重要事情,或者有别的更大的标要投而不得不放弃此次采购。如果招标文件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3月1日,或许会有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此次招标。
没影响投诉人不等于没问题
关于H公司投诉的变更通知违法问题,以及当地财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此次招标文件变更通知的主要内容为评分因素以及标准,经查实档案记录,H公司价格一项为满分,按照评委综合评分计算,变更内容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问题,法律界人士也有不一样的看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截止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既然是政府采购行为,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去执行。另外,变更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不能因为没有影响到投诉人就认定为“没影响到中标结果”,还应看其他投标人是否因此受到影响,毕竟此次采购的投标人不只是H公司。
投标人分别参与唱标行不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既然是公开的,投标人就都有参加的权利;该办法第三十九条也赋予了投标人参与开标的权利。
开标应该是一个过程,应该公开进行因此,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要求参与投标的三家单位退出开标现场再分别进场唱标’的行为,事实上是剥夺了采购人参加开标的部分权利,是不合法的。”湖南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在他看来,案例中,当地财政部门的该项认定是失之偏颇的。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上述代理机构所犯的错误其实很严重,不应该简单地以“道歉”来了解,“而且在严肃处理之后,还应责令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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