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不到授权代表怎么办
受采购人的委托,3月31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动态心电分析系统进行采购。3月30日,开评标活动如期进行。经评审,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为了保证采购效率,代理机构立刻向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提出申请——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办了解到只有A、B两家合格投标人的情况后,允许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在这两家供应商之家决定取舍。
得到批准后,代理机构立刻便通知A、B两家公司的授权代表前来参与谈判。但令代理机构没想到的是,A公司的授权代表手机关机,没法联系上。代理机构又通知A公司的联系人速派授权代表参加谈判。后来,A公司联系人亲自到达现场参加谈判,评标委员会审核发现,其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与投标文件中的签字笔迹不同,联系人解释其所持授权书并非法定代表人所签署,而是由别人代签的。评标委员会认为这一授权书非法人本人签署,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联系人不能代表A公司参加谈判。最终,评标委员会只与B公司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后,便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得知采购结果后,A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A公司认为,在其没法参与谈判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不该与B公司进行谈判。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给予了这样的回复:改用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已经得到了采购办特批,没有违法。贵公司授权代表在开标后,评审没结束前关机,影响了贵公司参与此次采购,后果应自负。
但A公司提起投诉后,采购办受理投诉后却认为,评标委员会仅与B公司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符。而对于采购办的这一认定,不少业界人士又提出了异议:“不足3家还采用竞争性谈判,是采购办自己批准的呀。”
透过上述案例,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一、出现联系不到A公司的授权代表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能否只与B公司进行谈判?二、只有两家合格的供应商时,能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与单一供应商谈判不可行
在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都表示,在上述采购中,评标委员会“认真审核法人代表授权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时,发现了签字与投标文件中的签字笔迹不同,于是拒绝A公司联系人代表A公司参与谈判”的做法值得赞赏,更值得评审专家学习。“现在有些专家在评审中敷衍了事,评审时根本不用心,连一些如供应商投标项目名称写错了的明显错误出现也能顺利过关,更不要说发现笔迹不符这种很细的问题了。”一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
但在肯定评标委员会上述做法的同时,这些专业人士也对“评标委员会配合代理机构与B公司就该项目进行谈判”的做法予以了批评——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本就无竞争可言。这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是完全不符的。遇到案例中联系不到A公司授权代表的情况时,代理机构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重新进行采购,要么向监管部门申请特殊的处理方式。而不是自作主张,一家供应商也谈判后成交。
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但据了解,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遇到过只有两家合格投标人的情况。此时,多数代理机构的做法都是向当地财政部门请示,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实际上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款的规定的,此时应该被当作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其竞争性依然存在。”一位业界专家如是说。基于这种观点,这位专家认为,上述案例中,当地采购办在受理投诉时的法律依据是不正确的,代理机构是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而确定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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