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强制性要求岂能不重视
受采购人的委托,3月17日,南方某地的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多点控制器、主会场视频会议终端设备、分会场视频会议终端设备、系统集成等。4月1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从发公告到评标,整个过程似乎都开展得很顺利。然而,在采购结果公布后的第三天,投标人A公司却就中标人B公司的视频会议终端设备的资质提出了质疑。
A公司公司在质疑中称,据他们公司了解,B公司所投的视频会议终端设备并不具备国家强制的CCC认证。采购中心很快便做出了答复,还在质疑答复中提供了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颁发给B公司的CCC认证证书。不过,这份证书并不是B公司中标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而是与中标产品品牌名称非常相近的设备的CCC认证证书。两个品牌都是英文名,只有一个S字母之差。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5天之后,A公司就同一个问题提起了投诉。
透过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视频会议终端设备是否必须有国家的强制性资质认证?二、集中采购机构应如何做好需要强制性资质认证要求的产品?
视频会议终端设备须CCC认证据了解,案例中采购中心采购的视频会议终端设备属于会议电视终端。法律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第114项明确将“会议电视终端”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适用范围。
因此,在视频会议终端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合格投标人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其提供的产品须具有CCC认证,否则就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了解采购标的是必要的准备上述案例中,B公司所投的视频会议终端设备并没有通过CCC认证。而有关部门也证实,B公司所投的产品并不能为该公司另一品牌获得的CCC认证证书所覆盖。但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却没有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业界专家看来,在这次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失误是显而易见的。而在质疑受理中,采购中心向A公司出示了B公司的名称相近的品牌的CCC认证证书。采购中心的这种做法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他们对B公司提供的证书已经认可;要么就是采购中心也和B公司一样,明知不是同一品牌,但以为只有一个字母之差,对方不会看出来。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案例中的采购中心都是有过的。
业界专家提醒,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专业的采购执行机构,采购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泛,从业人员不可能对每种采购标的都精通或者了解,也不可能对所采标的所需的资质都了如指掌。因此,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始项目采购前,务必通过咨询行业专家或者查询相关资料,对产品的基本信息做一个全面的了解,以免出现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这种必须的东西给忽略了的情况。据了解,最终,上述采购被当地财政部门认定为违法,案例中的采购中心被责令就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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