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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抢救设备采购岂能随意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6-06 10: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你们说H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说不过去的,我们仔细查了,H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提出中标人H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质疑后,B公司的销售经理得到了代理机构项目经理这样的答复。
  
  代理机构:基本满足即可
  
  据了解,受当地一家医院的委托,4月3日,某招标公司开始就其所需的重症抢救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5家供应商做出了响应。4月25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4月29日,招标公司公布了采购结果,5月5日,落标人B公司在得知H公司的具体投标产品后,认为H公司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严重的负偏离,遂给招标公司项目经理打去了质疑的电话。但招标公司项目经理却认为H公司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基本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必要去细究。
  
  监管部门:没实质性响应不行
  
  对招标公司的解释不满,B公司销售经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发现,H公司投标产品的大部分技术性能均能满足或正偏离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多功能恢复病床床体前倾后倾角度为负偏离。
  
  在调查中,调查人员还发现,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包括“*8.产品标准和通过的认证”“如果投标文件中未能提供需要原件的文件和带*号的文件,投标文件将做无效投标处理。”但在此次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对H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交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行为,却没有按无效投标处理。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做出了这样的认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在该项目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对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H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影响了中标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招标招标公司重新就该项目开展采购活动。
  
  业界专家:来不得半点马虎
  
  业界人士指出,上述采购中涉及到的采购标的关系到我国的医疗公益事业,如果采购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参数,将对临床医疗效果和患者的生命安全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招标公司在代理这样的项目时,应该充分认识到质量的重要性,既然采购人已经提出了明确的技术参数,就不应该以“基本满足就认可”的态度去对待。实施医疗救助需要精细化,采购医疗器械同样需要精细化。抱着“勉强过得去就可以采”的态度去采购医疗设备是对纳税人的不负责任、对百姓的不负责任,不仅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还会损害人民的利益。
  
  对于未提供相应认证的投标没按无效投标处理的问题,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提出了批评意见:“医疗器械这种人命关天的采购都可以敷衍了事,其他项目的采购还不知道他们会怎么采呢,应取消其代理资质。”当然也有很多人对评标专家也给予了很严厉的批评:“还说是政府采购专家,连这么一点基本的从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都没有也配做专家?”
  
  业界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在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一定要从严进行;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后务必要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部门在建专家库时,更应该对专家进行严格的审核,“毕竟评标是政府采购的关键环节。”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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