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恶性竞争不能随便定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6-10 11: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的委托,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河床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了公开招标。在评标的过程中,一评标专家发现:当地的一家建筑企业的主材单价远远低于其他几家投标人。由于该企业的主材单价非常低,总报价也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
  
  考虑到如果这家企业中标,工程的建材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于是这位评标专家就提出:“大家都注意一下这家企业,不能让它中标,让它中了标,采购人还不得天天到施工现场盯着……”对这位专家的倡议,另一位专家建议:“现在很多建材的市场价格都是透明的,直接算他恶意竞争,排除评审范围外即可。”但多数专家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恶性竞争也得证据充分。半小时后,一位专家“惊喜”地发现,这家企业的投标文件中该填写竣工时间的地方没有填,于是评标委员会就此判了该企业的投标无效。
  
  在此,笔者想就投标单位的主材报价过低谈谈自己的看法。在笔者看来,在工程招标中,招标文件一般都会明确投标报价的要求,例如执行××定额,采用×省×年×月份的价格信息。如果钢材、水泥等主材在投标报价中远远偏离市场价格,采用了一年甚至是两年前的市场价格来报价,就可以认定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完全可以做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如果主材不是很早以前的市场价格,只是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该对该投标单位询标,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了解其报价的合理性。询标后,如果投标单位无法对过低报价做出合理说明或者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那么,评标委员会就可以认定“该投标单位低于成本报价,恶性竞争,为无效投标”。
  
  如果投标单位的报价不是太低,就应该进行正常评审。因为在商务标的评审中,主材很多,价格分也会涉及到主材的每一项,而主材在商务标中也会占很大的分值,如果其报价太低,得分也会较低,最终会影响到该投标单位的最后得分,其中标的可行性也会减小。万一报价偏低的企业中了标,招标采购单位就得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工期、建材质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加强监督,要求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质量法规等。如果没有精力进行现场监督,完全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在施工现场装上摄像头,随时都可以了解到施工现场的情况。
  
  总之,应对过低报价是完全可以做到合理又合法的。没有必要毫无根据地给供应商扣上“恶意竞争”的帽子,更没有必想方设法找供应商的茬后判无效标。依法依规操作才能做到既保障了采购人的利益,也不至于侵犯到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该做到这一点;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评标专家违背了职业道德,也应该及时提出来并加以制止。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