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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应建立在同一水平上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6-12 10: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该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此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遵循的程序。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第三步是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笔者建议,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时,应注意确保之后的竞争能建立在同一水平上。如果忽视了这一因素,就可能造成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之间完全缺乏竞争或者是实力强的供应商不愿参与,进而影响政府采购的最终质量。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医疗设备的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就在确定谈判对象时遇到了尴尬。
  
  据这位项目负责人介绍,为了满足采购人的紧急需求,5月27日,他们开始组织采购人所需的医疗设备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过3天的努力,他们中心确定了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并搜集了当地所有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5月30日,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开始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的意见,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数额为5家。
  
  谈判小组确定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就开始了一一通知。项目负责人打第四个电话时,那家医疗设备公司老总开口便问:“你们都邀请了哪些企业参与谈判呀?”项目负责人表示不便透露。于是这位老总又提出了下一个问题:“那请您告诉我其他几家被邀请对象的实力怎么样。如果实力还过得去我们就参加,如果其他几家的实力太差我们就不参加了。”
  
  该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很疑惑:“为什么其他几家的实力不强你们反倒不参加呢?其他供应商的实力不强,你们应该就胜券在握啊。不会是不屑于和实力差的公司竞争吧。”没想到这家医疗设备公司的老总却说:“不是!实力差的公司我们竞争不过他们,他们的报价太低了。所以如果其他公司的实力太差我们就不参与。”
  
  据这位项目负责人透露,目前,很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并不是真正感兴趣,而完全是秉着奥运精神--重在参与,想在业界混个脸熟。所以投标时根本就不考虑投标产品的实际成本,随意报价。不少时候为了哗众取宠还会把投标报价报得非常低,让真正有实力、有意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被迫出局。
  
  因此,笔者建议,在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时,不仅要确保充分竞争,还应注意这种竞争是建立在同一水平上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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