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的采购机构
作者:禾心 发布于:2008-06-12 14: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又是某司法局,看看这次他们有什么“绝招”。06年9月某司法局委托采购“呼叫系统”项目,10月11日开标时共有6个投标人,17日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进行评标,评标结果为:4位专家推荐F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代表推荐的是J公司,按照评标原则,最终第一中标候选人为F公司。
事后查阅专家评标意见,得知:F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先进、价格低廉、公司规模大、信誉好、经验丰富,无论从哪方面都优于J公司。采购人的理由是:他们熟悉J公司。在知道最终结果无法改变后,采购人代表当场放话:司法局是不会同F公司签约的。请问:既然如此,为何要委托采购机构进行招标?如果招标结果必须按采购人意见来确定,哪还能叫招标吗?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如何体现呢?因对评标结果不满,采购人坚持不同意发中标结果公告。无奈之下,采购机构向投标人发出了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在第二个投标有效期失效后,采购人告知采购机构可以发中标公告了(实际上采购人已为采购机构挖好了陷阱)。因为不久后,采购机构收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通知:项目已过投标有效期,中标结果无效,重新招标。
监管部门的要求采购机构能不执行吗?07年8月对该项目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这次共有3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后,采购人向采购机构发来书面函件,要求对本次投标作废标处理,理由是:有2份投标文件设备有缺漏,不满足要求。采购机构拒绝了采购人,告知是否废标应由评标委员会决定,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均无权作出废标决定。正常组织评标后,专家发现其中1个投标人没有集成资质(必要条件),为不合格投标人,故作废标处理。阴错阳差,采购人又达到了目的。该项目在第二次招标失败,经监管部门批准,将采购方式改为竞争性谈判。于08年1月,采购机构不得不为该项目进行第三次采购。花了一年半的时间,进行了两次公开招标,一次竞争性谈判,方才完成1个预算仅120万的项目。采购人经常抱怨政府采购效率低,采购周期长,请问,遇到这样的采购人效率能高吗?责任在采购机构吗?(在本案例中,笔者以为采购机构的最大错误是没有再次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当然,是否可无限期的延长是另一个问题)。
在政府采购领域暴露的诸多矛盾,均表现在采购机构,这对采购机构公平吗?遇到这样的采购人,采购机构究竟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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