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 及时转变采购方式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6-18 15: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但是随着不断地实践与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越来越完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表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人取消采购任务情形外,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变成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很多集中采购机构都遇到过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得不转变采购方式的情形。但在具体操作中,操作却是不一样的,一些集中采购的操作模式是遇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直接宣布废标。然后再协助采购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转变采购方式的申请,之后才又根据新的采购方式的流程进行重新采购。这种运作模式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可谓是无隙可击,但却因为采购周期的延长而常常引起采购人的不满。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应该被舍弃。
在笔者看来,转变采购方式完全可以做到无缝对接,从而保证采购效率。具体来说,就是在接到项目委托后,首先要保证采购公告的广泛发布以及招标文件的公正、客观、可行。在此基础上,与当地的财政部门做好沟通,争取在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能立即转变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
当然要采用这种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还需一项工作需要做。那就是在招标文件中就事先规定“遇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如何转变采购方式的问题。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后,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将不另行制作谈判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在开评标现场便就原招标文件中资质、技术及评标方法等变动情况向拟谈判对象发出谈判邀请,与原招标文件具同等效力,变动部分以谈判邀请文件为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的原投标文件转为谈判应答文件。
与此同时,集中采购机构还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转变后的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如果转变采购方式后,需要同时转变评分办法的,也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原招标文件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外的评标方法,转为竞争性谈判后,评标方法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不过,对于那些货源充足的通用类项目的采购,就没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多此一举。而对于那些货源较少的项目,这是十分必要的。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如是操作制作招标文件的工作量就加大了,似乎很繁琐。其实临时转变采购方式总比废标后再重新组织一次采购的工作量要小,而且还能保证采购的及时性。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报价低的标书不能轻率作废
下一篇:按需要设立集采机构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