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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投诉也能“反败为胜”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8-06-30 16:3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法律赋予供应商投诉权利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公平、公正的采购市场秩序,以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近年来,供应商投诉案例已渐呈上升趋势,这表明供应商维权意识的觉醒,其中不乏未中标供应商通过正确行使投诉权利“反败为胜”而最终获得采购订单的例子。
  
  某学校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其产品应取得国家3C强制认证证书,但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开标评标工作进展顺利,评标结果显示“万圆”、“平泰”两家供应商分别为排序第一、第二意向中标供应商。从招标结果公示的当日起,“平泰”就以每天3个电话的频率反映“万圆”的前述两个证书有假,并提出书面质疑,因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遂向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起了投诉,管理部门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与证书的发证机构取得联系加以确认,确认结果表明“万圆”的3C强制认证证书系伪造,宣布中标无效,责成招标采购单位否决“万圆”的中标资格,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招标采购单位决定原排序第二的“平泰”为中标供应商。
  
  上述案例中“平泰”通过及时有效的投诉击败对手令人刮目,但在一些有失公正的采购案例中,并不是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供应商都能如此幸运,可以说,投诉是一门学问,只有善于此道,才能将自己有效地置于法律保护之下
  
  一些供应商在生意场上遭遇不公正待遇,甚至招受了很大损失,心里很窝火,就是不知道气该“怎么撒”,坐在家里整天叹息,最终自认倒霉;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违法违规违纪操作的问题,供应商作为极其重要的当事人有权动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采购秩序,有的供应商确实很“委屈”而且掌握了大量真凭实据,虽然很有“理”,但是由于对政府采购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在投诉过程中有向计委投诉的、有向纪委投诉的、有向建设局投诉的、有向审计局投诉的,惟独没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结果“摸错了门、找错了人”,严重影响投诉时效,甚至错过有效投诉期;还有一些供应商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就认为谁无欠他的,“老子天下第一”,到处横冲直撞,蛮不讲理,只会驴喊马叫,不能按正常的程序向监管部门投诉,更有行为过激的供应商打骂、侮辱有关当事人,到处撒泼,对他人的人格缺乏起码的尊重,光讲自己遭受多大的委屈,而不搜集有关资料和证据,结果到头来有理也会变成无理;还有些供应商一旦自己中标或成交不成,尽管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心里不痛快,到处放“暗剑”、“冷剑”伤人,恶意攻击他人的名誉,通过捏造事实、匿名投诉、电话骚扰等手段向财政、监察等多个部门投诉,以达到“把水搅浑”的目的,给正常的采购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供应商要真正做到投诉有门、投诉有力,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研究学习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做到心知肚明,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知道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方式、向什么部门投诉、投诉的期限等,采取合法的手段和规范的程序积极维权,坐等处理和“横冲直撞”均不可取。供应商在投诉时须注意,投诉之前应首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才可投诉。二要掌握确凿的证据。道听途说或是猜测臆断的东西不足为证,投诉书中应载明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佐证的材料可作为投诉书的附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投诉不但浪费时间,徒耗精力,而且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影响了投诉人自身的形象。如果一味地捏造事实无端攻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其他当事人,一旦被财政部门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麻烦可就大了,投诉供应商将受到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三要知道投诉受理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供应商有“冤”应向财政部门申诉,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要么心中没底不知向谁投诉,要么不问青红皂白胡乱投诉,其中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投诉的情形较为多见,这些部门在不明究里的情况下时常越俎代疱,“代劳”应财政部门负责的投诉受理、处理事务,造成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错位。四要注意投诉的时效性。政府采购投诉和其它经济案例的诉讼一样有着很强的时效性,所谓“过期不候”,供应商如果超过投诉的有效期限必定会“有冤难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投诉的期限“供应商应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积极行动,不等不靠,迅速地收集投诉材料,撰写投诉书,争取在第一时间内投诉“到位”,以免后悔莫及。五要“得理不饶人”。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以及经办人个人素质的影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甚至是严重玩忽职守的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投诉供应商万万不可退缩,因为投诉人若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反而会招致更为严重的侵害,而应据理力争,对不公正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具体地讲投诉人对同级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有必要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裁判员”,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所在,采购监管部门应中立、客观、耐心、负责任地对待每一起供应商投诉
  
  绝大多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总是不厌其烦,虚心接纳采购各方的意见,善于主持公道,面对供应商的投诉,在热情接待和耐心解释的同时,在第一时间深入采购第一线调查取证,力求掌握确凿的证据,并严格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处理,让有理的满意、违法的领过、旁观的信服。少数监管部门衙门作风浓重,对供应商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习惯于“脸朝里”,一副拒人千里的面孔,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视供应商为弱势群体,视其投诉为“找麻烦”,对前来投诉的人动辄训斥,让人退避三舍,不寒而栗,根本无法展开正常的交流,遇到这样的监管部门,供应商时常是有苦无处诉、有冤无法申。还有些监管部门在处理供应商投诉事务过程中尽管态度热情,也能及时受理立案,但实际处理速度缓慢,以至于一拖再拖,拖而不决,有时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究其原因,一方面害怕担责任,不敢下结论,生怕招来报复,另一方面在权与法的较量中,让权力和关系占据了上风,于是“拖”成了最佳选择。面对供应商的投诉,有些监管部门的经办人员政治立场不坚定,以权谋私,惟利是图,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尽管投诉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但总以种种理由搪塞应付前来投诉的供应商,同时还将“内部消息”向被投诉人通风报信,千方百计维护被投诉人的利益,完全成了被投诉人的“内应”和“卧底”,沦为破坏政府采购投诉机制的“帮凶”。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敞开投诉方便之门,经办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带头学习和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多站在投诉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要理解、尊重和支持供应商的正常投诉行为,要自觉地提高处理投诉事件的政策水平和实务能力,练就“伏妖降魔”的过硬本领,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投诉事件,深入基层一线摸清情况,严格对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决不能给政府采购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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