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应体现国家标准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7-24 10: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提不提,投标人都应该满足这个标准才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从业人员不在少数。正是基于这种观点,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往往不再提国家标准。如在招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音视频设备等时,招标文件中就没有“投标人所投产品须通过‘3C认证’”之相关规定。在此,笔者想提醒,如果是工程类的采购,即便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也得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否则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采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随着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深入发展,一些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已经拓展到了工程领域,因此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务必要注意该条的规定。
事实上,在笔者看来,无论是采购什么样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都把国家标准列进去。因为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了解国家标准。把国家标准列入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仅可以方便供应商确定自己是否满足招标要求,而且也可以避免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而增加采购的工作量。
例如,在对建设工程的监理进行招标时,就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总之,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无论是在货物采购、工程采购中,抑或是服务采购中,最好都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来。反正列出来又不会违反任何规定,但如果不列出来就容易出问题。所以这样的事情,即便是人尽皆知了,也最好“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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