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审查不能“将就”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7-28 13: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向供应商提出一些资质上的要求。如在医疗设备招标中,要求制造商提供中国政府管理部门给投标货物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或相关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等等。如果投标人是代理商的,还要求其必须提供厂家授权书。在笔者看来,有些资质是必须的,而有时一些资质就没必要强调。如对于一些有特殊用途,且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就有必要把厂家授权作为一个必要的入围条件。就一般的通用类产品采购,如电视机的采购就没有必要强调厂家授权。因为片面强调厂家授权可能会给价格垄断留下可乘之机。而一旦提出了授权要求,就必须注意其效力,否则也会遇到麻烦。
据了解,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次机房设备采购中,就因为“授权”出了问题。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5月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办公系统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时各子系统选择的核心设备和主要设备必须出示厂家对该项目的授权证书,否则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时发现,4家投标人出具的厂家授权书都不是厂家的直接授权,而是驻本省办事处的授权并加盖厂家公章。为了顺利实现采购目的,采购人代表提议,既然所有的投标人提供的授权都一样,那就没有必要再去计较是否是厂家的直接授权了。对此,现场的监督人员及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评标专家在交换了一下眼色后,也认可了采购人代表的提议。
但在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单位的领导却对中标人的投标方案不满。于是采购人代表请求代理机构重新采购。在遭到拒绝后,采购人代表为了推翻这个采购结果,实现重新采购,便提出“此次招标所有的投标人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该废标”。其理由是,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厂家授权,此次采购中4家投标人提供的授权都是办事处的授权。而厂家的办事处一般是在非公司驻地成立的办事机构,相当于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以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因此,这次招标应该被认定为无合格的投标人而废标。
面对采购人有理有据的质疑,代理机构只有忍气吞声向当地监督部门进行自我检讨,并请求重新招标。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然提出了资质方面的要求,就应该加强对资质的合格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切记抱着“将就”的心态去审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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