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支持也不能埋没
作者:邢晓丹 发布于:2008-08-28 10: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这件事太令人气愤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目录还没有出来,我们的产品不能享有其中的待遇也就算了,投标文件出现问题也没给我们澄清的机会,最后还让高价的进口产品中标了。我觉得这个有问题,质疑的答复太过简单,我已经决定要投诉了。”在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成了某市医院卫生体系建设项目采购后,未中标的几家供应商之一A愤愤不平地说,“就算不给我们支持,也不能随便就把我们埋没!”
高价进口产品中标
未中标供应商A表示,自己生产的产品是自主创新性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且各项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指标以及商务条款符合并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价格远低于采购单位选定的进口产品的价格,而中标企业B所投产品不属于本国货物。
法律专家称,对于所投产品是“自主创新性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由于目前“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尚未公布,投诉人投标产品是否列入目录不能确定。鉴于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操作项目时,可以不予以相关的加分或优先政策。而对于“中标企业所投产品不属于本国货物”此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中标企业B确属不符合要求。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未对进口产品投标予以废标,在操作上存在严重的漏洞。
出现错误未给澄清机会
此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招标人、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第三部分“技术需求书”中将成像系统(CCD)、聚焦系统列为主要技术指标,并规定任何对这些指标的偏离将导致废标。
未中标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将“高分辨率彩色CCD”、“自动聚焦系统、专业显微长焦镜头”列为可选配件,并明确注明“选配件须另外收费”。但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和投标设备说明表中,却将“成像系统”、“聚焦系统”等作为分析仪的组成部件。因此投标文件关于“成像系统”、“聚焦系统”的报价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将澄清环节置之不理,直接将供应商A予以废标处理。这种做法不仅对供应商A不负责任,对采购人也是非常不负责任。
代理机构责任心很重要
目前,全国各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展迅速,很多专业性强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操作,不但充分利用了其专业特点以便更好地完成项目,更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分担了很多的工作量。不过正是因为专业性强的项目,很多时候会涉及一些重要部门的重点项目中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是出于专业的素养,还是对采购人的责任,抑或是对供应商的发展,政府采购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始终要把责任心放在第一位。不能因为采购人的暗示或是嫌麻烦等原因,绕着政策法规的边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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