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验收需重视监管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8-08-28 10: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实际工作中,“重采购,轻验收”现象到处存在。不少地方对采购工作接近尾声的合同验收环节不重视监管,从而使得各种一直被遏制的舞弊行为有机可乘。
导致采购工作“前功尽弃”的原因,有的项目是参数、配置等达不到规定的采购标准,影响了正常工作;有的质量达不到采购需求,经常发生故障;有的采购人与中标商串通作弊,采取偷梁换柱手段采购其他未经批准的项目等等,严重削弱了政府采购工作成果。对此,笔者认为,要求采购人、采购监管部门等,必须要对采购合同的验收环节加强牵制和监管力度。
不规范的合同验收行为
一、“照单签收”,没有履行应有的验收手续。不少的采购人对其采购的项目,特别是货物类项目的采购,懒得依据采购合同的条款对项目进行验收,而只是在供应商送货上门之时,照单签收,根本不进行深入细致的验收把关。
二、仅验收数量,不重视对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对一些采购量较多的项目,有些采购人只重视对其数量进行验收和清点,而对项目的质量问题则就无暇顾及,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演示和验收。
三、缺乏应有的验收技能和水平,又不愿委托他人验收。对一些重大的采购项目,特别是一些技术含量较为复杂的项目,没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是无法验收的,可不少的采购人自己不懂得专业技术,缺乏验收能力,却又舍不得花钱聘请有资质的机构代理验收,有时自己就不懂装懂,草草了事地履行了验收过程和手续。
四、邀请无专业技能的机构或人员参与或代理项目的验收。有些采购人,他们也知道要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验收,可他们并没有邀请专业机构或技术人员去帮助他们验收,而是请了一些政府采购的监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参与了项目的验收工作,从工作内容上看,他们也只是从表面上、程序上履行了项目的验收任务,而没有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检查验收。
五、自己签订合同,自己又依据合同条款去验收项目。从法理上来讲,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与合同履行的验收工作应是互不相容的工作内容,它们之间应有必要的相互牵制和监督机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都是自己与中标商签订合同,自己又依据合同的条款直接对合同的履行结果进行验收核查,而其中却没有任何形式的牵制手续和外部监督环节。
缺乏监管的危害
逃避违约责任。中标供应商设法“买通”特定的采购人,以改变供应项目的参数、配置等指标,回避其已作出的苛刻承诺,逃避违约责任的追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往往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作出一些超过其正常承受能力的“应急”性承诺等,以谋取中标资格,而一旦他们中标后,就千方百计地“买通”采购人,以放松其验收标准,降低供货要求,从而达到既回避自己各种难以兑现的承诺,又达到盈利赚钱的目的等,使采购合同流于形式而丧失其法律效果。
逃避预算管理。采购人与中标商串通一气,私自调剂采购未经批准的支出项目,以逃避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是难以达到“按需”安排的,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支出计划无法被列入到政府采购预算中去,从而导致有些采购人就采取“偷梁换柱”等办法,假借采购甲项目为名,私下变通手段与中标供应商通谋作弊,调剂采购未经批准的乙项目,从而达到其部门支出的目的等等。这样,他们就变相地逃避了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使政府采购合同成了一纸空文。
变相突破采购预算。采购当事人之间通谋作弊,私下订立补充合同,以造成支出项目已发生的事实,变相达到突破采购预算的目的。按《采购法》的规定,在采购合同的履行中,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0%的补充合同,对此,有些采购人为了达到其扩大支出规模、采购“计划”外支出项目的目的,就无视原采购合同的严肃性,与中标供应商私下签订各种虚假的补充合同,以此来掩盖其突破采购预算的目的等。
弱化合同的严肃性。中标供应商私下分包,或出包其中标项目,甚至于就不直接履行中标合同,严重弱化了采购合同的严肃性。按照《采购法》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应当在取得采购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依法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利用其资质、技术等优势一举中标后,自己却并不想直接完成或履行其合同义务,而是暗地里将其合同“倒卖”给一些低资质,甚至于一些无资质的供应商去履行,自己则从中“剥皮”谋利,以此手段来欺骗采购人。
危害采购人权益。极个别供应商采用低质、低档,甚至于伪劣产品履行合同,危害采购人权益。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排除有少数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合同验收不严格的机会,向采购人提供低于合同规定质量档次的产品、材料,甚至于劣质产品等,以蒙混采购人,捞取各种不义之财。
加强监管的措施
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专业技术较强的特殊项目,要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由于一般的采购人只会使用其所采购的项目,而对项目的构造、技术含量等几乎一窍不通,为此,对一些技术构成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或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验收,采购人必须邀请具有相应技能或资格的机构,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项目的验收把关工作。
聘请中介机构参与验收。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验收。为了提高项目采购的公开透明度,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采购人对其采购的一些重大项目,可以委托给中介机构代为验收,这样做,既比较客观公正,又能化解社会舆论的疑虑,能够达到取信于民的目的。
组建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项目的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邀请相应的采购评审专家、采购监管人员、新闻媒体、甚至于供应商代表等一起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把关。
由参与采购活动的第三方当事人组织验收。如果采购合同是由采购人与中标商签订的,那么,合同的验收工作可由采购代理机构履行;如果采购合同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商签订的,那么,合同的验收可由采购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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