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细则不能缩水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8-09-01 11: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种货物的小额采购我们差不多一个月要进行个两三次。我们这是个小城市,相关的供应商本就不多,日久天长了,大家对评标细则也都心知肚明了,我们的招标文件也就没那么细致了。评标部分一般只写了评标方法和大概的评标标准”。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说。对此,笔者认为,即使是经常进行小额采购的某种货物,其招标文件也不能再评标部分有任何省略。省略评标细则,不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进程产生不良影响,还会引发不必要的投诉。
目前,由于协议供货的范围还很有限,尤其是一些区县级的政府采购中心,经常会受不同的采购人委托,对某一货物反复进行额度采购。对于此类采购,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评标部分是不能简化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在一个月进行好几次的某种货物的小额采购上,由于评标部分的不详细,而遭到了投诉。
据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介绍,这个项目的招标是要有现场演示部分的。由于该货物经常进行采购,额度也不大,因此,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评标细则和废标条款。结果,有一家供应商的货物样品在演示时,没能正常开机,而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结束后,该供应商就拿出了招标文件,认为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废标的条款,而且文件中评标部分内容不全。由此,此次招标也不得不重新进行。
政府采购工作应该严谨认真地去操作,不能因为经常采购某货物,且额度不大,就在评标部分“能省则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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