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切忌掺入主观因素
作者:冯君 发布于:2008-09-18 10: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工作是关系项目成败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也正因为如此,对评标公正性的讨论和争论也最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人需要切实把握好招标人的实际购买需求,严格要求自己,稳妥把握评标标准和方法,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主观因素。
评标需要通过人去执行才能得到结果,如果执行中人为因素太大,就无法获得预期的效果。主观因素存在的一大主要表征就是人的因素。评标过程公正与否,首先要减少人的干扰,尽量避免人情分。在评标过程中个别评委将“意中人”全部取上限,而对其它投标人取下限,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为避免类似人为因素影响,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人资格的审查,广开监察门路,一旦发现评标过程中有人情分,要严肃追求相关评标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永不任用。为防止评标专家“乱”打分,避免打分的随意性,评标专家最好就自己的打分给予一定的合理解释,这种解释得到大多数人认同时,方可采信为好。
世人皆有人情世故,防止评标过程的主观因素,还需要靠一定的“制度”来约束评标人打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这一规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最低价评标法在评标过程中的广泛使用。面对实实在在的报价,一旦采用最低报价法,评标过程就变得简单的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当然因为这种评标法无法考虑投标人的实力、规模、经验等非价格因素,所以比较适用于一些技术含量不是很高的商品或者服务。
一些选秀类节目、体育比赛评分中经常会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的方法来宣示评分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在评标过程中,也适用“有效分”原则。评标时首先将认为是低于企业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的企业废掉,然后将高出投标“大众”价格的最高报价费掉。当招标文件没有设置标底时,可以把剩下的所谓“有效”投标报价的几个企业的报价,加权平均,再下浮几个点,来确定一个参考标底。对一些建筑工程或技术含量比较高的货物评标时,最好适用综合评标法。例如工程类项目招标,需要把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进行综合评分。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商品,在评标过程中要考虑售后服务是否便捷,企业的分部、维修网点的辐射面有多宽等因素。需要企业的信誉、资质加以考量。也适用在分项分的基础上综合评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优先采购何时优先
下一篇:莫让注册资金挡住优秀供应商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