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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采购何时优先

作者:若水 发布于:2008-09-22 13: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法规规定,凡被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如果参与投标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处于“同等”的条件下,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优先”采购这些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这其实在原则上敲定了优先采购的前提条件。
  
  就目前对法规的执行情况看,某些招投标代理机构对这一前提条件的解读还处于“仁者见仁”的境地,缺少了法规应有的严肃性。笔者曾观察过一些节能产品的采购项目,在这些项目中,每到如何选择优先产品的关键时刻,一些代理机构的人就容易犯“糊涂”。笔者以为,如何正确理解“同等条件”,是有效执行这一规定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要做到正确理解,就是要明白法规规定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都处于‘同等’的条件下”这一条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种“同等”并不是在各个投标人之间相互“比较”而处于绝对的“同等”状态,而是相对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而言的。比如,我们不能认为A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参数与B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参数不完全相同,就不能优先采购A供应商的节能产品。正确的解读应该是当A、B供应商的产品的技术、服务指标都符合采购人需求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采购A供应商的节能产品。
  
  这个比较的标准不能发生偏离,否则不仅无法达到优先采购的目的,还会在政府采购业界造成很坏的影响。业界专家也指出,优先采购的前提条件只是将投标人的投标结果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相比较,如果投标人投标时作出的服务承诺、拟提供的产品性能或技术等都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那么,就可以说明各个供应商在“技术、性能、服务”等指标方面就是处于“同等”的情形下,在这种“同等”的情形下,即使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或技术等再优越,或所提供的指标值大大地超出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等,这些超出采购人需求的指标或功能都不作为竞争力来考虑,而都会被认定为满足了采购人的需求而处于“同等”的竞争状态。
  
  因此,不能认为只有在具体的投标过程中,所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项目在性能、服务或技术等指标方面出现“互相等同”的情况下,才说明产品的“性能、服务、技术”处于“同等”的状态。实际上,这种“完全相同”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如果按这样的思路来理解,优先采购的前提条件就将永远不会存在或发生,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也将永远得不到优先采购。那么,国家出台诸多法律法规就毫无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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