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资格审查莫“因小失大”
作者:冯君 发布于:2008-09-26 09: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由此可见,评标所依赖的理论依据在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要求”一栏已经给予了框定。虽然“有言在先”,但记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投标人“败下阵来”却是因为一些非实质性要素。而这些非实质性要素很多并不能说明投标人在报价、在履约能力上、在资质上有任何问题。采购人也无法从这些环节上看出供应商的个中实力。确切的说它仅仅是一些细节上的疏忽,或者在投标人看来根本就是“无伤大雅”的部分。但往往让投标人始料未及的是,有时正是因为这些无关痛痒的环节,让他们辛苦忙碌数日的投标文件最终成为无效标。
日前,在交谈中,一位供应商向记者大发感慨:现在的无效标判得太荒唐了!造就无效标太轻而易举了!据其介绍,投标文件中很多不被人注意的地方,最终却成了评标专家们认定无效标的“如山铁证”。例如,工程招投标中,有的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为暗标,要求每页28行,但有投标人在标书的最后一页空出了4行。由此就被判为无效标。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一采购单位购买显示器,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尽可能的提供产品宣传彩页。一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黑白宣传彩页。也由此被定为无效标。又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标书的规格尺寸,而投标人最后因裁剪原因造成实际尺寸小于规定要求,也由此被划入无效标行列。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的职称人员、项目负责人有时因为名字书写错误或前后不一致也可能造成无效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从《规定》中不难看出,评标过程最主要的依据还是看实质性要素是否有响应。一些投标文件在非实质性要素上“落下马来”,多少显得有点“无辜”。
笔者认为,在对待投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上,评标人和供应商都应持谨慎态度。供应商在准备投标文件过程中,应对招标文件的每一个细节“认真研读”,每一个环节认真把握,力争作到“无刺可挑”。
而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也可给予“酌情考量”。对于确实是投标人疏忽造成的,且这个疏忽本身并没有对采购人产生实质性的判断影响,评标专家大可“网开一面”。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可见评标专家适当“放行”也是有制度依据的。有的投标文件在报价、履约能力、售后服务上都具有相当优势,如果仅仅因为一些疏忽的非实质性因素而废标,对投标人是一个大的损失。因为一些小的细节,而失去了一个很好的选择机会,对采购人来说也是一件“因小失大”的憾事。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合理分包让众口不再难调
下一篇:自行采购不是随意采购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