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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要勇敢说“不”

作者:三 元 发布于:2008-10-14 09: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7月26号发布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预计8月16日上午9点进行开标,可是8月10号通知我们要修改招标文件,几经周折招标文件修改完了,到8月15号又通知我们要推迟到8月17号下午14点进行开标”,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苦着脸说,“我们又不敢惹他们,这不是逼着我们犯错误嘛!”
  
  以上的情况,在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已经不是新鲜事。按理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单位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是,由于目前各地执行的政策,大体都是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这样许多代理机构在面对采购人这个“客户”时,便是免不了用妥协来取悦,以达成长久的业务合作。
  
  笔者认为,正是这种妥协,成为了代理公司要冒着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的危险,做更多妥协的根源。面对利益相关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只有勇敢地秉公办事、勇敢地说“不”,在整个政府采购行业形成一股铁面无私的风气,才能肃清政府采购领域中尚存的一些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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