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一天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有错及时修改
“他们是在开标前一天才对我们的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如果我们这个时候还修改招标文件的话,我们就必须延长开标时间,但是根据18号令的规定,我们又不能在开标前一天延长开标时间。我们也没有办法啊。”在遭遇投诉后,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如是向当地财政部门解释。
要求5年以上经验引起质疑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8月4日,某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及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从8月4日9点开始到投标截止时间8月26日的正常上班时间,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8月25日,正当招标公司正在认真部署第二天的开标活动的时候,却收到了G公司的质疑函。G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制造商必须具备机电或制冷设备5年以上的经验”的商务要求,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新兴的企业不公平。在当地,已经有多家新兴企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实力,但招标文件的规定让他们没了机会。
想要修改却担心引起新质疑
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召开了公司内部会议。经过讨论,公司员工多数认为,这样的规定的确具有排他性。但是也有不少员工坚持,虽然该条规定有失公平,但是根据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个时候一旦修改招标文件文件,就必须延长开标时间。
但是如果这个时候才来延长开标时间,又涉嫌违反18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为根据该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以公平为第一准则
“左右为难,所以我们公司决定说服G公司,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不具备一定的经验是很难做好该项目的。”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如是说。最终,招标公司在没有修改招标文件的情况下,按原公告时间组织了开评标活动。也正是在这个时候,G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随即叫停了评标活动。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招标公司的该条款的确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而招标公司在明知招标文件有瑕疵的情况下,还继续开标,违法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因此,对招标公司进行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律师王周欢提醒,无论在什么时候,发现招标文件有错,代理机构都应该及时修改。另有专家则指出,在类似情况下,的确存在代理机构无论作出哪种选择都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中,无论是法律还是部门规章,都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能在一个更为规范的平台上公平完成,此时,代理机构就应该以政府采购的基本精神为指导去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发现招标文件有失公平,就应该进行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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