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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资格要求哪些合理哪些是“门槛”?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8-10-30 09: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供应商要通过ISO9000认证,项目经理要有二级资质,要具有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认证……”打开招标文件或是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往往都有这样或是那样的要求,那么哪些要求是合情合理?哪些是“门槛”呢?
  
  法律专家表示,在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过程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太严格,可能会成为限制供应商的“门槛”,太不严格则可能影响采购项目的质量。因此,对待供应商资格问题时,一方面要注意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弄清这些相关的要求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避免设置不合理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专家表示,如果项目涉及货物、服务、工程有国家标准的,或国家对供应商资格要求有要求的,则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国家的标准或要求设置供应商资格要求。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要求的,要按照相关部委出台的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对供应商资格的设置。在招标文件中,若要求供应商满足除此之外的各项认证,则可能被认为是设置“门槛”。此外,此处提及的行业标准,不包括行业协会的认证。专家特别提出,行业协会的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招标文件中,若以行业协会的认证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则可以被认为是由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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