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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发布应受时间限制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08-11-06 10: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很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组织完评标后都会大大松一口气:“这个项目总算做完了。”其实,评审结束后,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说,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如送交评标报告、督促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文件归档等等。这些工作稍有疏忽,同样会引发质疑,甚至是投诉。日前,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因迟迟未发中标公告而引发了多家供应商质疑。据了解,该代理机构在10月13日组织完一服务项目的开标后,直到11月3日也没发中标公告
  
  众所周知,高考结束后,考生都会“朝思暮想”,期待分数早点出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其实就和高考考生一样,希望早点看到结果。因此,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及时公布采购结果。这也是法律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该办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布采购结果的时间其实是受到限制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如果遇到了特殊情况,譬如有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采购结果尚未公布前对采购过程提起质疑或者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暂停采购活动、延期公布结果的,也应该通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当然,对于这种提法,也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表示不满:“我们都是及时把评标报告送给采购人的,都是他们一直拖着不发公告。”据笔者了解,中标公告没及时发有时的确是采购人的原因。但笔者认为,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后,没有告知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也没有任何催促协调的话,那代理机构也是不称职的。在笔者看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仅应该把评标报告及时送达采购人,而且还应该催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决定。因为招标公告通常是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义发的,招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来投标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当然应该及时给响应招标的供应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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