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 采购人即受约束
“这个项目算是白做了,我是一点好处都没拿到。”刚刚为某单位做完一个价值130多万元的系统建设,但T公司的项目经理却没有往常那种“项目终于完工了”的轻松和喜悦,流露出来的全是不满。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采购人代表真是想“买”笔记本吗
据介绍,今年9月,在某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系统建设项目中,11家颇具实力的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竞争异常激烈。最终,T公司以价格上的绝对优势,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10月13日,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公布了中标结果,T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签订中标合同;中标供应商必须在采购合同签订后20天以内完成此次采购的系统建设。
但T公司拿到中标通知书3天后,却没有接到采购人关于签订采购合同的任何通知。T公司的项目经理有些坐不住了。10月17日一大早,T公司的项目经理便主动约见采购人代表,商谈合同签订事宜。但采购人代表在答应签合同的同时,却向T公司的项目经理表示,他们单位的三个领导以及他老婆孩子的电脑都该淘汰了,“可是电脑这东西,我是外行,不知道怎么挑,你们公司如果有的话,卖个七八台给我,要性能好的,最好是IBM。”T公司虽然没有这方面的存货,但为了不得罪采购人代表,T公司的项目经理只有说:“我们公司没有,但是我可以帮忙问问。”
合同签了 提成没了
由于没有明确的答复,两个多小时过去了,采购人代表也就没有最终确定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间。T公司的项目经理也越来越急:明天就是周末了,如果今天不能签合同,明天就是周末了,根据招标文件,需要5天内签订合同呀。考虑到这一点,这位项目经理借上洗手间的时间,和公司老总进行了谈判情况的沟通。公司老总也急了:“他不是要‘买’笔记本吗,就算送他8台IBM,好一点的,也就8万左右。不过,如果送,你的提成就得打五折。”得到了老总的批准,T公司的项目经理又和采购人代表进一步沟通:“你们需要的笔记本电脑肯定没问题。”之后,采购合同得以签订。
很快,T公司便开始了履约。但没想到在履约的过程中,这位采购人代表又想“买”两个移动硬盘和U盘。为了避免采购人代表在项目验收时找茬,T公司的项目经理也只有答应了。“由于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都有不小‘损耗’,所以我的提成就泡汤了。”T公司的项目经理无奈地说。
中标通知书发出采购人即受约束
针对上述案例中,有人说,采购人代表的行为不便于用法律去规范,因为采购人代表并没有索贿,只是表示要买东西。而不少供应商也往往是能忍则忍,白送也是悄悄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采购人代表也没进行任何谈判。
不过,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却提醒,上述案例中,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即便供应商任何好处也不给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也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就得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供应商不检举,不等于所有的供应商都会忍气吞声,夜路走多了总会遇到鬼。一时的贪婪可能断送自己一生的前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则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被处分并通报;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述案例中,采购人代表发生在采购合同签订以前以及履约过程中的“通过暗示索取贿赂”的行为属于在采购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必将被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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