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标不能“动手不动口”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11-28 10: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中,开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为了规范这个环节的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做了详细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透过此规定,不难看出“宣读”投标基本内容在开标环节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般把公开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概括为“口述供应商的投标情况”,简称为“唱标”。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无论是“宣读”或是“唱标”,都离不开“口”。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笔者却发现,在唱标环节,一些代理机构是“动手不动口”,只通过投影的方式,让参与开标的人自己看供应商的投标情况。“通过投影的方式让大家看,代理机构不仅可以省劲儿,而且也可以节约开标时间。同时,代理机构还可以避免口述可能出现的口误,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这种“动手不动口”的唱标方式,不少从业人员给予了充分肯定。不过,笔者却认为有失妥当。
在笔者看来,既然是唱标,就不能不“动口”。这不仅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也是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需要。据了解,随着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供应商都在积极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许多开标现场,都出现了人满为患的场面。在一个诺大的开标场地,很多参与开标的供应商距离代理机构准备的投影仪都非常远,肉眼根本就看不清楚投影显示的内容。而面对激烈的竞争,绝大多数参与开标的供应商又都非常关心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唱标正是公开透明的体现,如果参与开标的人不能通过“唱标”知晓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那么“唱标”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笔者建议,唱标环节,代理机构的“唱”最好还是别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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