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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前论证防患于未然 不能流于形式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12-08 10: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漳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漳州市医保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硬件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文发件发售前对招标内容召开标前论证会,标前会将听取各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对采购要求及各参数的意见或见意……”这是福建省漳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今年发布的一个公告。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就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内容进行论证。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做法。
  
  据了解,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绝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都是由采购人提出的,一些采购人代表在提技术需求时,总是喜欢把个人的偏好乘机通过技术需求来实现。供应商通过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就可以知道采购人需要采购哪个品牌。但由于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范围的不断拓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面对的采购内容也越来越广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可能对所有的采购类别了如指掌。于是,一些采购人代表的个人喜好就隐藏在其提出的技术需求中,得以顺利闯关。
  
  而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又是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反映的,因此,一旦技术需求中出现指定品牌或排他性参数时,供应商投诉的矛头必然直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投诉后,代理机构代“人”受过不说,还得重复劳动。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今年就多次因此遭遇质疑和投诉,其中个别项目还不止一次被投诉。该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苦不堪言地说:“重复招标快把我累死了,这个项目已经是两次被投诉了,采购人在技术参数不指定这个品牌就指定那个品牌……”
  
  标前论证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而且还有利于顺利实现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数量、响应程度、采购结果。
  
  因此,笔者建议,招标文件发出之前最好进行广泛的论证。而论证绝不能流于形式,论证时,不仅要看其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而且还应检查其规定是否存在指定品牌、歧视性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突出了实质性要求,评标方法选择是否得当,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具体操作中,代理机构可以首先由内部人员对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交叉检查。然后,发布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集中征求意见。把供应商的意见融入招标文件后,还必须邀请与采购人及供应商无厉害关系的专家进行论证,避免个别供应商的特殊情况被写进技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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