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为报价1%规定欠妥当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12-15 17: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采购实践中,有很多投标人正是在这个环节上栽了跟头。因此,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开始关注投标保证金的有效交纳问题。在关注的过程中,有供应商也对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提出了异议。“××采购中心要求‘报价单位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报价的1%,转至如下帐户……’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投标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我们须在开标前就转账,而在转账之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就可以通过我们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量而推出我们的投标报价了。谁能保证他们能在开标前保密呢。”近日,某供应商向笔者表达了这样的不满。
笔者仔细思考后,也觉得招标采购单位这样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数量有失妥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而在要求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提法又存在很大的差异。据了解,一些代理机构是规定投标报价的一个百分比,而更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直接提出明确的交纳数量。在笔者看来,直接提出一个具体的交纳数量比较合适。
要求按照投标报价的百分比进行交纳存在两个弊端:一是投标人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其报价很可能在开标前被泄露;二是可能违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为很多时候,采购项目的概算都是保密的,而投标人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其报价是有可能超过这个概算的。一旦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项目的概算,其投标保证金的百分之一也一定会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此时,就违反了该办法规定的“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因此,笔者建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好直接明确一个具体的数更安全、更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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