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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地岂能成门槛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12-22 14: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作为门槛的投标资质也越来越被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所看重。据了解,当前,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除了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提出的六项要求外,还会对供应商注册资金、办公面积、员工人数等诸多方面提出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是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但这一权利却被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滥用了,如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须是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供应商。
  
  在笔者看来,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不能完全反映出投标人的项目实施能力,把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作为资质要求是明显不合理的商务要求。这样的要求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可能造成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流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标人须是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供应商”的规定显然是在排斥外省企业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是一种地方保护,对外省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无可否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断探索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力的精神是可取的。但是在做这些努力的时候,也应该注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的项目来说,供应商只需满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六项要求,就应该被允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把广大供应商排除在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不但不能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还可能因为有实力的供应商被排除在外、竞争不充分而影响采购质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这一权力应该慎用。笔者建议,除了一些技术复杂及大型的政府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好不要对供应商提出特殊的要求,让广大的供应商都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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