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报折扣要通过招标文件进行规范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1-06 11: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鉴于和某政府采购中心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本公司特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再优惠5%。”“如果本公司在此次采购中能同时中标3个以上的“包”,本公司将在各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再优惠8%。”……在开标现场,我们常常会在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备注一栏中看到类似的内容。据了解,有的供应商如此报价是为了拉拢采购中心和采购人;而有的供应商则表示:“每一次投标都是一场战争,投标文件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需要提前做好并装订完毕。开标一览表是单独密封的,可以晚一些密封。在投标的前一夜,我们都会通宵达旦研究报价问题,直到投标截止前的几分钟都可能调整报价。如果需要调整时,我们便在开标一览表的备注一栏做文章,在原有报价的基础提出一个优惠率。”
笔者认为,针对供应商的这一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必要通过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规范。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限制供应商做这样的报价。如果不允许供应商做任何优惠报价、折扣报价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允许供应商做类似折扣报价的,也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同时,招标文件还应该以黑体字或者变换字体颜色的形式明确其处理措施,如以黑体字的形式规定“投标人在原有报价的基础上有优惠或者折扣的,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开标时,唱标人必须唱出。开标时,没有唱出的优惠报价评审时不予考虑。”
招标文件是评标的惟一依据,报价又是政府采购评审环节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因此,相关事宜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完整、细化地予以体现。针对供应商报价时的千差万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能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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