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不能太“个性化”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9-01-15 10: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每个单位发的采购公告,不仅风格都不同,而且形式和内容也有很大差别。”一位供应商在谈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这样对笔者说。这位供应商表示,几年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来看,政府采购工作在逐步地趋向人性化、公开化和制度化,但是在各省陆续出台采购文件范本后,这个采购公告,也还是需要注意一下的。“有的代理机构发的采购公告,文字清晰、有条理、内容也全,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这位供应商说,“有些代理机构就不行了,差异很大。”
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现在各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的时候,不但在风格、形式和内容上“个性”,有的甚至存在一些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显现。对此,笔者认为,采购公告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相关信息的一个途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手段,还是应该立足于其“受众”的需求,不求强制性地去换成同一张脸,但求清晰、全面、合法。
法律专家指出,就采购公告的内容来说,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不同的采购方式,所需要在公告上体现出来的要点也不同。比如公开招标的公告,应该包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的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相关事项。而邀请招标则需要有“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一项。
而在实际工作中,业内人士指出,为了避免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接触,进而避免不必要的“骚扰”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廉洁,许多采购公告不但不公布采购人的联系方式,连采购人的名称都不予公布。“这是不符合规定的。”这位也内人士说,“不管出于什么考虑,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是应该放在首位的。”
对此,笔者认为,采购公告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作和发布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代理机构给与高度的关注。采购公告的规范化,也应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忽略了采购公告的重要性,进而使采购公告随意化。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开标一览表”应当统一格式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