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岂能由代理机构“自个儿”完成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2-10 13: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服务类项目采购的招标公告中规定,该项目不举行开标仪式,开标信息和数据(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本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将按照投标人在投标系统中登记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给投标人。
据了解,该代理机构公告中的开标仪式是指由代理机构主持的,有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开标、唱标等活动。笔者认为,公开招标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举行开标活动,而不应通过公告的形式规避法定的开标程序。否则是很容易引发质疑,甚至是投诉的。去年,某单位在开标过程中,就因没有唱标而遭到了质疑。
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采购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该办法第四十条又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从《办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开标是一个公开、公平、公正而又严谨的活动,不仅要通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有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开标时,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活动的严肃性可见一斑。如果开标活动只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个儿”完成,其客观公正性不仅难以让人信服,而且也可能为暗箱操作提供土壤,反而得不偿失。
针对笔者提出的“开标要公开进行”这个问题,有人反驳说,为了提高采购效率,电子化采购已然成为趋势,在电子化采购中,难道还要投标人到场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对此,笔者认为,即便是电子化采购,开标的过程还是应该有监督,有投标人参与。当然,参与的方式可以是远程的,如通过视频的方式见证开标过程。至于投标文件,电子化后一样应该确保在开标之前被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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