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陈述还是少用为妙 非用不可应事先明确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3-19 11: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众所周知,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文件就将作为约束供采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很多情况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但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时不时地在评标环节要求投标人对所投标标的的方案进行介绍或是陈述。这原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笔者却认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口头陈述还是少用为妙。一方面,口头陈述不利于采购过程、采购材料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寻找证据将成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个难题;另一方面,口头陈述可能还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质量。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在一个系统项目的招标中要求供应商对系统方案进行口头陈述而引起了供应商的投诉。
据了解,在这个项目的招标中,评标环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让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对系统方案进行了详细的陈述。但在采购结果公布后,T公司却提出了质疑,后来还提起了投诉。T公司认为,在这次采购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口头陈述的做法损害到了他们公司的利益。因为他们公司的方案很好,但代表他们公司前去投标的代表却有口吃,没能很好地介绍他们的方案,有可能影响到评标专家对他们公司的印象,让他们失去了中标的机会。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口头陈述的确不是很客观,而且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也没事先明确有口头陈述环节,否则T公司就不会委派口吃的代表前去投标。因此,当地财政部门支持了T公司的投诉请求,判决代理机构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之后,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组织了对该项目的重新招标。在重新采购的招标文件中多了一款规定--此次采购将设口头陈述的环节。开标后,各投标人将在现场抽签并按抽签确定的顺序和时间进行投标方案的陈述。每个投标人陈述时间为20分钟,陈述形式不限。陈述人须为本项目执行的参与人……
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还是别要求口头陈述为妙,如果认为非用不可时,最好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进行明确。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撤回投标文件应有更细化规定
下一篇:评标基准价如何确定应先明示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