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投标文件应有更细化规定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3-25 10: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赋予了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投标人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对于招标采购单位还是投标人来说,澄清、修改等权利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赋予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所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权利时,就有一个时间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由于许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都不太了解,因此,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都会对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进行明确,如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提出书面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那么,如果投标人发出了“撤回投标文件的申请书”后又后悔了,那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代理机构对此也应该事先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一旦遇到问题就很难处理。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电梯采购项目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有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却又向他们递交了撤回投标文件的申请书。让人意外的是,这家投标人次日又出现在了开标现场,并在开始唱标后表示,对于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后悔了,想继续参与投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为难地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你们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现在已经来不及了。”但该投标人却提出:“我撤回后,你们还没退还我们的投标文件啊,我们现在说想参与,不算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而投标文件既然还在你们那里,那么,我们现在想参与也不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又递交投标文件。”一时间,代理机构还不知如何是好。
不过,开标现场却是对这家投标人的一片反对声,该投标人迫于“集体”压力最终没有强词夺理,问题才算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关于投标人补充、修改撤回的规定完全可以做得更完整一些,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提出书面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在×天内退回给投标人。有了如此完整的规定,投标人还可以胡搅蛮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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