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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投诉者不妨列入“黑名单”

作者:芷君   发布于:2009-04-03 14: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这些“放暗箭”的我们简直受不了了,近日,某地采购办负责人无奈地对笔者说。该负责人所说的“暗箭”,指的是政府采购中遇到的那些匿名投诉和恶意投诉。
  
  这名负责人表示,2008年,该采购办接到了不少非正常程序的投诉:有时候参加某个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投诉,不直接参与的厂家的诉状却接二连三;有的供应商通过电子邮箱匿名投诉,或以匿名信的方式将投诉信寄到信访办……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投诉的权利,其本意是想让在政府采购中相对处于弱势的供应商拥有相对平衡的话语权,但如今,这种权利存在被个别供应商“滥用”的现象。一些供应商只要不中标就投诉,而且根本不走质疑程序,想尽一切办法来“中伤”中标供应商,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自己牟取中标的可能;还有一些投诉直接就是未中标供应商的“情绪发泄”,没有任何凭据,就是想通过投诉的方式来发泄一下未中标的“郁闷”之气……这些“暗箭”式的投诉让监管部门颇为头疼。不少采购办的工作人员都反映,一些投诉连投诉对象都没弄清楚,却要监管部门花费人力、精力去了解、核实,取证方面的困难更是可想而知。不少投诉在调查工作中发现根本查无实据。大量的无效投诉浪费了监管部门的时间和精力。“我们欢迎有理有据的投诉,可现在的问题是,有的投诉当事人不出来说话,甚至连名字都不署,根本就理不出头绪,使得我们的工作相当被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而且投诉人必须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学会“舍弃”,对于匿名投诉、恶意投诉、不符合投诉规定的投诉,均可拒绝处理。而且为了遏止这种恶意投诉现象,应该对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虚假投诉给予严惩,一经查实,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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