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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占有率作为评标因素不妥

作者:顾海涛 发布于:2009-04-15 11: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对市场占有率的要求开始逐渐成为评标因素中的“常客”。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时候,招标文件中“市场占有率”的要求一项,便引来了几家供应商的质疑。市场占有率应该怎么计算,几家供应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弄得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都很被动。虽然该项目最终没有重新招标,但是通过这个争端,笔者认为将市场占有率作为评标因素之一,是不妥当的。
  
  所谓市场占有率,即一个企业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在市场同类产品中所占的比重。市场占有率能直接反映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或劳务对消费者和用户的满足程度,也能表明企业的商品在市场上所处的地位。目前,市场占有率根据不同市场范围有4种计算方法,即总体市场占有率、目标市场份额、相对市场占有率和相对于最大竞争者的市场份额。而从市场占有率根据统计口径来看,又分为以国外为标准(又分官方统计口径和民间统计口径)和以国内为标准(具体分官方统计口径既国家统计局、各省统计局部门的数据和国内民间统计口径)。由此可见,市场占有率有如此多的解释,统计口径也不一致。
  
  那么如果在标书中明确要求的采用何种方式、采用何种标准作为排名计算的方法呢?笔者认为这样也不好。因为如果明确认定市场占有率的方式和标准,很可能掺杂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任何一方有意向确定那家中标的话,那么在制定评分细则时采用何种市场占有率计算方法和标准就有了很大学问,这样就违反了政府采购起码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所以市场占有率不应作为评标考虑因素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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