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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功能意识超前也需三思而后行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9-04-29 11: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随着我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日益重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也越来越得到了凸显,目前全国各地都开始了对节能环保产品的加分政策和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然而,当一些制度尚未完善的省市在进行此项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否则不但政策功能没有发挥出来,还很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投诉。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件事情。某采购人单位需要采购某样货物,由于考虑到当前建设节约环保型社会的大环境,该采购人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能否要绿色环保的产品呢?该采购代理机构一听,虽然说现在该市尚没有相关的规定,也没有对绿色环保产品的认定和加分规则,但是如果在产品要求中加上这一条,势必是顺应大环境的一件好事,于是便毫无犹豫地答应了。但是在项目结束后,却有好几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出了质疑。“招标文件中所说的‘绿色产品证书’指的是什么呢?为什么供应商P的产品就符合并且加分了,我们的就没有?”“你们给哪家机构定义为‘权威机构’了呢?我们这个证书就不算权威机构颁发的吗?你们这是倾向性!”
  
  面对大家的指责,该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也很是懊恼,没想到一件好事竟然引起了轩然大波。“早知道这样就不去弄这种‘超前’的东西了。”该负责人说,“真是费力不讨好。”对于该案例,笔者认为,超前意识和敢于尝试在政府采购的工作中都是十分需要的,但是如果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那么这种超前和勇敢就只能是鲁莽,不仅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不便,还会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秩序。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是指导供应商的准则,所以招标文件如何表述,直接影响到供应商的何去何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对于该案例中的“绿色产品”和“权威机构”之类的含糊词语,不但有违法律要求而不应成为评标条件,反而会影响甚至模糊潜在供应商对该项目的判断。对类似的情况,业内专家也表示,虽然现在有些省市在制度建设上没有走在全国的前列,但是各地都会涌现出一些专心做政府采购工作并且成绩斐然的同志。不过,在做一些“超前”工作的时候,还应该三思而后行。只有将创新过程中的种种情况考虑周全,才能真的做到好事取得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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