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验收模式值得推广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5-04 15:2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今年一季度的验收工作中,对涉及700余万元的采购项目提出了不合格意见,在为该中心此举叫好的同时,笔者不禁为验收环节被束之高阁的地方担忧起来。毕竟不是所有的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都能做到诚信履约的。没有严格的验收环节,不合格产品一旦得以侥幸过关,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当次政府采购的质量,还可能助长供应商的不诚信之风,使得之后的政府采购结果再度受到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但在具体的采购工作中,不少地方并没有严格的验收环节,而是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交货采购工作即算告终。更不要说“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了。“验收方成员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没有的事。
笔者认为,验收应该成为政府采购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法律规定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的前提下,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双方应该本着确保采购质量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确定验收主体。验收主体确定下来后,应有严格的验收程序,避免验收工作流于形式。在笔者看来,验收工作由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来组织完成还是比较可行的。毕竟招标文件是代理机构制定的,开评标的工作也是由代理机构组织完成的,履约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当然应该由代理机构组织专人来进行比较衡量。
由单纯地强调组织招标到组织招标与组织验收并重,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经过不断的探索,该中心的验收模式正在日趋完善。笔者认为,该中心的验收模式值得推广,一般的项目不一定要专业人员去检测验收,但对重点项目的验收就应该以“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确定验收结果是否合格。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的验收,不妨引进专业机构参与验收的机制。与此同时,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引导。考核完毕后,验收情况还应及时归档保存,以备查询。
另外,笔者建议,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项目,也可以采用举报与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不可能每次都请相关机构参与验收,在供应商履约后,可以由采购人书面举报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或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多次小额采购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方法进行验收。通过抽检和举报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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