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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投标文件要于法有据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5-06 13: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笔者不时会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中看到类似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应该被摈弃,因为这样的规定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等职责。另外,此办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没有机会拒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即便是评标委员会,遇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也不能拒收。
  
  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资格性检查和复合性检查是在评标的初审阶段。而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审查中,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在符合性检查中,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也就是说,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应是在此阶段做出评价。
  
  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其处理措施都是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而不是“拒收”。因此,“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是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了原封不动地退回迟到的投标外,是不能拒绝任何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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