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半份”投标文件不能收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9-05-13 14: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投标文件可以先交一部分再交一部分吗?这种情况可能很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没有碰上过,但是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某次项目开标前,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由于该项目采购品目很多,该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来分别制作。就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将到了的时候,一家供应商匆忙赶到。但是当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过投标文件后,却惊讶地发现这个投标文件于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比很轻薄,难道他们的投标文件就简明到这个地步了吗?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没有来得及细想,就已经过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正在大家准备组织开标的时候,最后提交投标文件的这家供应商又有人匆忙赶到,递交了投标文件的“另一部分。”
“当时大家都很惊讶,怎么还可以这样投标呢?”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都没有听说过这样的事情。”不过看着满脸疑惑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该供应商代表说道:“我们刚才忘了带商务部门的文件,没办法只好派人回去拿。不过我们也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交上了投标文件,虽然不是全部。”
该代理机构经过协商并征求了现场供应商的意见,最后还是决定将这份迟到的“半份文件”收下了。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供应商投标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所以,这“半份”投标文件如果按照投标文件来算,就不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后再送达。而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补充文件的要求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所以这“半份”文件如果按照补充文件来看待,也也是不能再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所以,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接受这迟到的“半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之前必须完整地送达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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