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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商务条款频频亮相招标文件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9-05-27 13: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采购人为了指定品牌、排斥其他供应商,常常在编制招标文件环节设置不合理技术条款,这种做法已经成为业内的公开秘密。为叫停这种做法,项目专家论证、技术需求网上公示等办法先后出台,这些防护门槛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技术倾向的出现。但是,在技术“漏洞”被堵住的情况下,一些采购人又动起了商务环节的脑筋,提出一些合情理却不合法理的商务条款,给供应商准入设置障碍。目前商务环节的排他性倾向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实际采购工作中,为了对采购人的此种行为追根溯源并找出解决方法,本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从今天起,本报将针对这一话题推出系列报道,以供广大同行探讨。

  提高注册资金数额、限定注册地点、要求具有同类项目经验……为指定品牌,部分采购人违规层层设门槛 


  最近,在某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小刘为了一个系统集成软件项目愁眉不展。原因是他和该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商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方提出了一个被他毫不犹豫否决掉的商务条款。“仅仅是为了保证维修响应时间就把投标供应商的办公地点限制在采购人单位所在行政区,这是典型的歧视条款,怎么能够写在招标文件上呢?”小刘至今仍坚持自己决定的正确性。可是,也正是因为小刘的拒绝,使得采购人代表异常恼火,任凭小刘怎样劝说都无法接受,以至于单方面中断了系统集成软件项目的委托,使得采购无限期后延。

  采购人提出排他性技术条款的事件已屡见不鲜,目前各采购代理机构想出了种种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技术层面设置拦截的情况下,采购人的排他性“阵地”也慢慢向其他环节渗透,目前,在商务环节上就常常出现这种排他倾向。据了解,以下几种不合理商务需求最为常见。

  对注册资金提要求

  给注册资金定一个限额标准为供应商准入设置门槛,是最常见的不公平商务条款。近日,某地一近百万元的采购项目竟然要求投标供应商拥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采购人往往认为注册资金金额越大,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越高,因此特别青睐那些“大”公司。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范清宇表示,这种条款明显地构成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歧视,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和政策功能要求。

  广东省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宜齐指出,注册资金金额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实力,但是也并不全面。有些所谓的“大”公司背负复杂的债务关系,也许在履行合同的周转资金上不如一些债务债权明晰的小公司灵活。还有一位和“大”公司打过数次交道的采购人代表表示,不要盲目迷信注册资金的金额,个别“大”公司自恃行业地位高,不肯给予用户更多的优惠,而小公司则为了开拓业务看中政府采购市场,服务积极,完全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需求。

  限定营业执照注册地

  “将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点限定在采购人所在省市,难免让人产生保护本地企业的联想。”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说。一位采购人代表则不同意这样的观点:“我们有时这样做,是为了给今后的合同执行提供方便。一旦在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出现需要沟通、协商的问题,或者随时对售后服务提出需求,本地企业联系起来更方便,响应时间也会相对较短。”

  业内有关专家指出,无论采购人出于何种目的希望将供应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点限定在某一个范围,都是违反法律要求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为本国供应商,也就是说每一个采购项目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都应该一视同仁。采购人也不必对于外地企业在合同执行或售后服务质量上过分担心,毕竟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合同条款来约束双方行为才是正确做法。

  设置同类项目经验障碍

  在建筑工程、修缮装修工程以及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中,采购人特别偏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拥有同类项目经验。“毫无疑问,这是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产处处长姚子龙说:“我们从前也曾有过误区,认为经验能够提升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通过对法律的学习,明确了政府采购行为“不以经验论英雄”,要给予所有供应商公平待遇。而且它不同于普通的采购,还要承载一定的政策功能。这就更要求我们不能主观采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和政策。”

  据某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透露,目前这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务条款一般能够在采购代理机构的把关之下除去其实质性条款身份,但是采购人往往不肯完全放弃,退而求其次要求在商务部分的非实质条款中予以保留并给予一定加分。“各地这样的操作很多,有经验的企业能够得到3-5分的加分。”这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但是加分标准与项目规模不匹配同样违法。以工程项目为例,某个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对拥有500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商用双重建筑项目经验的供应商加分,其中可能会隐藏不可告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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